N——实瓶个数;
V——单瓶几何容积,15kg钢瓶为35.5L,50kg钢瓶为112L。
4.4.6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四周,要尽量采用不燃材料构筑实体围墙,即无孔洞、花格的墙体。这不但有利于安全,而且可减少和防止瓶库发生爆炸时对周围区域的破坏。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通常设置在居民区内,考虑与环境协调,面向出入口(一般为居民区道路)一侧可采用不燃材料构筑非实体的围墙,如装饰型花格围墙,但面向该侧的瓶装供应站建筑外墙不能设置泄压口。
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
表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间距(m)
注:露天、半露天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3或一个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间距。
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间距的较大值。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0.75h。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5) 由于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安全,除规范对裙房另有规定外,裙房的*设计要求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的一致,如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一级,*分区划分、消防设施设置等也要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等。表5.1.1注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是指,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墙分隔时,可以按本规范*5.3.1条、*5.5.12条的规定确定裙房的*分区及安全疏散要求等。
宿舍、公寓不同于住宅建筑,其*设计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具体设计时,要根据建筑的实际用途来确定其是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还是按照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比如,用作宿舍的学生公寓或职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确定其*设计要求;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与旅馆建筑类似,其*要求就需要根据本规范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级是为了便于根据建筑自身结构的*性能来确定该建筑的其他*要求。相反,根据这个分级及其对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也可以用于确定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
设计应注意尽量采用发烟量低、烟气毒性低的材料,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的公共建筑,需严格控制使用。
5.1.7 本条对民用建筑内采用金属夹芯板的芯材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作了规定,有关说明见本规范*3.2.17条条文说明。
5.1.8 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吊顶因受火作用塌落而影响人员疏散,同时避免火灾通过吊顶蔓延。
5.1.9 对于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其节点缝隙和明露钢支承构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薄弱环节,容易被忽视,而这些部位却是保证结构整体承载力的关键部位,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在经过*保护处理后,该节点的耐火极限要不**本章对该节点部位连接构件中要求耐火极限高者。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m)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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