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甲类仓库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周边建筑的影响范围广,有关*间距要严格控制。本条规定除要考虑在确定厂房的*间距时的因素外,还考虑了以下情况:
(1)、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和、钠、锂、氢化锂、氢化钠等甲类物品,发生爆炸或火灾后,燃速快、燃烧猛烈、危害范围广。甲类物品仓库着火时的影响范围取决于所存放物品数量、性质和仓库规模等,其中储存量大小是决定其危害性的主要因素。如某座存放硝酸纤维废影片仓库,共存放影片约10t,爆炸着火后,周围30m~70m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其他均被引燃。
(2)对于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由于建筑受到火灾或爆炸作用的后果较严重,相关要求应比对其他建筑的*间距要求要严些。
(3)甲类仓库与铁路线的*间距,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仓库的影响。甲类仓库与道路的*间距,主要考虑道路的通行情况、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的影响等因素。一般汽车和拖拉机的排气管飞火距离远者为8m~10m,近者为3m~4m。考虑到车辆流量大且不便管理等因素,与厂外道路的间距要求较厂内道路要大些。根据表3.5.1,储存甲类物品第1、2、5、6项的甲类仓库与一、二级耐火等级乙、丙、丁、戊类仓库的*间距小为12m。但考虑到高层仓库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表3.5.1的注将该甲类仓库与乙、丙、丁、戊类高层仓库的*间距从12m增加到13m。
工厂建设如因用地紧张,在满足与相邻不同产权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或设置了*墙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丙、丁、戊类厂房可不受距围墙5m间距的限制。例如,厂区围墙外隔有城市道路,街区的建筑红线宽度已能满足*间距的需要,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可以不限。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储罐、堆场不能沿围墙建设,仍要执行5m间距的规定。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间距(m)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间距(m)
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墙时,*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3.3.2条一座仓库的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间距不限。
小为12m。但考虑到高层仓库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表3.5.1的注将该甲类仓库与乙、丙、丁、戊类高层仓库的*间距从12m增加到13m。
3.5.2 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除甲类仓库外的其他单层、多层和高层仓库之间的*间距,明确了乙、丙、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间距。主要考虑了满足灭火救援、防止初期火灾(一般为20min内)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
(1) 防止初期火灾蔓延扩大,主要考虑“热辐射”强度的影响。
(2) 考虑在二、风情况下仓库火灾的影响。
(3) 不少乙类物品不仅火灾危险性大,燃速快、燃烧猛烈,而且有爆炸危险,乙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虽较甲类的低,但发生爆炸时的影响仍很大。为有所区别,故规定与民用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的*间距分别不小于25m、50m。实际上,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发生火灾后的危害与甲类物品相差不大,因此设计应尽可能与甲类仓库的要求一致,并在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布局等来确保和相关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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