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规范》50016-201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7日以*517号公告批准发布。
此前,我国建筑*设计主要执行《建筑设计*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以及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暴露出的**问题,这两项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发展需要,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与《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相同或相近的条文,约占总条文的80%,还有些规定相互不够协调,急需修订完善。为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教训,适应工程建设发展需要,便于管理和使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要求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调整<建筑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的要求,此次修订将这两项规范合并,并定名为《建筑设计*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后经审查定稿。
7、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8、补充了地下仓库与物流建筑的*要求,要求物流建筑应按生产和储存功能划分不同的*分区,储存区应采用*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补充了1×105m³~3×105m³的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液氧储罐和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及其储罐的*间距。
9、完善了公共建筑上下层之间防止火灾蔓延的基本*设计要求,补充了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时有关*分隔方式的具体要求。
10、适当扩大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如高层公共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等建筑;明确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设置灭火系统和公共建筑中餐饮场所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范围;增加了冷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围。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释。
主营:建筑设计、**设计、公路设计、电力设计、化工设计、石化设计、医设计、消防装修设计、幕墙钢结构设计、照明智能化设计、给排水设计、道路桥梁设计、城镇燃气设计、环境卫生设计、景观设计、风景园林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工程测量勘察等。 公司在**建筑设计、居住建筑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城乡规划设计,特别是在建筑设计,规划设计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公司坚持体制创新、科技创新,严格技术质量管理;我们富于创造性,充满热情和社会责任感。依靠活跃的思维、良好训练的员工、智慧的管理和服务,创作出不同内涵却同样精彩的设计作品,连年荣获各类省部级优秀设计奖项。 公司始终贯彻积极进取,奋力开拓为宗旨,提供客户高性价比的创意设计产品。我们信守承诺、遵纪守法、资信优良,以活跃**的设计理念和缜密细致的创作实现每一项设计作品,并达成与业主的良好沟通和精诚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