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的社会经济概况,如经济发展现状、节能目标、能源供应和消费现状、重点耗能企业分布及其能源供应消费特点、交通运输概况等。当现有资料无法完整准确反映项目概况时,可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和测试。现状调查中,对与节能评估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如能源供应、消费、加工转换和运输等),收集信息应全面详细,并尽可能提供定量数据和图表。如需采用类析法,应按上述要求全面获取类比工程相关信息。
节能改造技术在电动机上的应用
在工厂运行过程中,离不开电动机提供动力,电动机作为重要的装置,为了降低电能消耗,提高电动机的效率,要对电动机进行节能技术改造,选用YE3电机,其采用高导磁低损耗冷轧无取向硅钢片,并可以有效的降低损耗,节能环保,还具有安装和维护便利等特点,提高了工作效率。
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同时报送项目节能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项目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及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项目节能报告应按照本办法附件明确的内容深度要求编制。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部门,是指本省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其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办理工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余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实际职责分工负责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住房城乡、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等行管部门对本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适时研究提出本省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耗(效)值或对标值,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为推进简政放权,对原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进行大幅修改,明确简政放权具体内容,将国家负责的节能审查工作交由地方负责,企业投资类项目节能审查调整为开工前完成即可,强化项目事中事后节能,明确能耗“双控”管理作为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项目碳评制度虽然置于项目审批或核准之后或与其并联开展工作,但仍属于项目开工建设前的前置审批事项。深入贯彻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低碳发展主管部门要同步加强,要实施更严格、更规范的开工建设后的事中与事后,从而确保碳评报告中提出的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相关节能或减碳的工程设施持续稳定运行;同时,着力优化服务,研究制定鼓励发展的低碳减碳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引导项目建设单位采用低碳减碳新工艺、技术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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