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律师,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进行解决。其中诉讼有的进行审理。我国的纠纷案件都由中级管辖,不同的纠纷要到不同地方的起诉。
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我国除规定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外,还赋予行政机构(港务监督)一定的争议处理权。由于我国是海运大国,因而有的来审理海商中的纠纷问题。我国的纠纷案件都由中级管辖,不同的纠纷要到不同地方的起诉。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
由当事人自主通过友好磋商化解纠纷一般仅适用于一些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纠纷,体现了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立足长远的合作精神,具有经济、等特点。实践中,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往往首先采取协商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当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常通过和解协议加以确认。
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下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法。调解相对于和解引入了中立的调解人,便于保证公证,又保留了当事人较大的意识自治空间和灵活、经济的特点,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为上述三种机构工作提供了法律根据。
三、仲裁
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条款),将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称为仲裁。 四、诉讼
当事人通过起诉的方式将纠纷提交运用审判权解决的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针对纠纷的性,各国一般均专设处理此类纠纷,我国根据全国1984年11月14日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决定”,先后设立了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等九个。诉讼在我国纠纷解决中占有重要地位。
五、诉讼的管辖
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管辖;
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碰撞船舶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3、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到达地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管辖;
4、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转运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5、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6、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7、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被告住所地管辖; 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8、因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管辖;
9、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10、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的,向处理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受理相关案件的提出。
11、因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怎么理解、海商案件的定义?
1、和海商,简易的界定就是:是以“船”为中心;海商是以“货”为中心。海难救助费显然是为了“船”,属于。共同海损纠纷是货物损失纠纷,属于海商。
2、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管辖。指港口所在地的地方还是港口所在地的:这属于专属管辖。即应由及其上级管辖。
二、纠纷的案件有哪些?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备品纠纷案件。
10、其他侵权纠纷案件。
判断、商事事件的根本是事件的发生是由于船源于货,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找出案件发生的缘由,但是这两者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故而是较为难易判断的。故而若当事人希望得到救济,就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
对于涉及大宗货物的海商事往来而言,由于大宗货物的运输成本、管理成本较高,国内外都采用单证交易的方式,这种方式极大地便利了大宗货物的流转,但是同时也出一系列问题,其中普遍的便是“无指令放货”。因无指令放货而导致物权人(或正本提单持有人)丧失了物权凭证下的货物,因此作为无指令防货的主体(可能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应当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在此,便产生了海商事保管纠纷中较为的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况,由于不同于民事责任竞合,所以考虑的因素会相对复杂而多变。在此,我们以一个案例为基础,以此来探讨海商事保管合同纠纷中选择侵权与违约的区别和要点。
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
1、主体
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责任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据海商法,我国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2.救助人;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4.对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
2、条件
责任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责任限制。经,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请求责任限制。
3、两种债权
(一)限制性债权
以下赔偿请求,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均可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限制性债权":
1、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以上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都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第4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二)非限制性债权
以下赔偿请求不适用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非限制性债权":
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2、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3、我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如果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做了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