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是因为运输合同方面发生的纠纷。运输合同,是常见合同之一,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如乘通工具,托运货物等。
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是指用船舶通过水路运输的合同引发的纠纷。
根据运送的是人还是货物,将水路运输合同纠纷可分成水路旅客运输纠纷和水路货物运输纠纷。
1.水路旅客运输纠纷
水路旅客运输纠纷,是指将旅客通过水路运输至目的的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2.水路货物运输纠纷
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是指将货物以水路运送至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的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在有过航空飞行经历的乘客中,多多少少都会遇到过飞机晚点导致重要事项被耽误、托运行李发现贵重物品被损坏等情况,遭遇这些情况的乘客有的忍气吞声、息事宁人,有的则坚决要讨个说法,拿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如何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呢?
一、诉讼管辖
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在提起诉讼时,其诉讼管辖遵从《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考虑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1995年10月30日八届**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包括航空运输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该法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有关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只能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出。”在实践中有旅客因航班延误以消费者名义状告航空公司服务质量并要求赔偿,原告就坚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消费者权益保》是适用于一切消费者的普通法,并且是规定一般民事关系的,而《民用航空法》是仅适用于乘坐飞机的消费者,并且是规定航空运输这一的民事关系的,因此是特别法。在民法适用上,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为原则。即对于该事项有特别法时,应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普通法;只在无特别法时,才适用普通法,普通法起补充特别法的作用。根据这一原则,《民航法》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民航法》对民航运输中的法律纠纷有专属的优先的管辖权。
由于运输方式等不同,导致运输合同可进行不同分类。作者结合2011年2月18日《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次修正的《民事案由案由规定》的规定,对运输合同纠纷进行分类介绍。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