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江海事海商律师-一对一咨询

    黔江海事海商律师-一对一咨询

  • 2021-03-07 14:20 50
  • 产品价格: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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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静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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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陈静律师,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诉讼管辖的特征:
    1、诉讼管辖是的管辖。
    它是由法律特别规定,并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在特定的管辖区域内行使的管辖。
    2、诉讼管辖是排他性的管辖。
    地方(除上诉审)无权受理案件,特别是扣押和拍卖船舶的案件,必须由行使管辖权。违反管辖的规定作出的裁判可以导致无效。
    3、诉讼管辖是中级为一审的管辖。
    表现在不受诉讼标的限制,包括按标的额应当由或基层受理的案件;可以适用基层适用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4、诉讼管辖是具有较多涉外管辖因素的管辖。
    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或被告的住所地,侵权的发、结果地等可能在不同的国家或公海水域;因扣押船舶等引起的管辖权与法定或约定的管辖可能确定不同国家的具有管辖权;各种争取管辖权的情形,如长臂管辖;国际惯例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的影响,如密切联系原则等。

    民法总则海事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因其牵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和基本,当然也会对海事海商案件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其中的某些条款将对海事审判实践产生直接影响。例如,《民法总则》中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的新规对船员失踪案件的处理就有直接影响。
    船员因海难或其他意外事件而失踪,在海上人身伤亡索赔案件中时有发生。但失踪不是,不能产生自然人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船员失踪时,船员家属并不能以船员向造成事故的船东或其他加害人索赔,其处于不稳定状态。
    由于《*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只在第二十三第(二)项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起满两年的”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必将导致船员失踪后长期不能主张。
    在实践中,意外事故后的船员失踪,绝大多数情况下船员没有生还可能。船员家属的长期不能主张,不利于船员家属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更由于船员家属无法及时行使,一旦船东或加害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将致其索赔无着,对船员家属极不公平。
    以前上述法律窘境往往通过船员的地门直接出具来解决,实属无奈之举。
    《民法总则》第四十六除了保留《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第(一)、(二)项规定外,新增了第(二)项的延伸规定“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该规定使得意外事件的失踪人宣告的二年时间的限制被突破,使得容易遭受意外事故的船员家属的能及时得到主张,相对《民法通则》的规定,更趋合理。
    在该规定中仍然存在疑问的是有权“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的“有关机关”是谁?这个可能要通过将来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可以想见的是,在未来的海事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海事事故的调查机构—海事局将是适格的“有关机关”。
    除海事局外,笔者认为应当对“有关机关”做较为广义的解释。毛教导我们“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因此,任何对意外事故负有调查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就有认定“该自然人”是否可能“生存”之权。
    进而言之,如果海上意外事故发生在我国有关机关可以管辖的海域之外,则有权调查事故的机构或出于公益目的调查事故的民间组织也可以被认定为“有关机关”,倒是目前一律由门来认定失踪者的做法可以休已。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看出,海事海商纠纷类型主要包括船舶非法留置,在海水领域的生产作业发生纠纷而导致的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侵权案件,或者因为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等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还有就是货物在运输过程当中导致一些有毒物品一不小心泄露,类似于污水,油类或他有害物品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可能因法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解除。海商法规定了以下三种合同解除的情况:
    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订立的过程也分为要约和承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发出要约的可能是承运人,也可能是托运人。承运人发出要约称为揽货,托运人发出要约则称为租船定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可能因法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解除。海商法规定了以下三种合同解除的情况:
    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在运输合同中,不论是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还是联合运输合同的纠纷,因此而提出的诉讼,一般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管辖。

    纠纷产生的直接的原因,就是海难事故的肇事者或责任人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其主要表现为五种情况:
    1、活动中产生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给双方造成了损失,双方当时人均有责任,但双方都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或者其中一方不愿承担责任或仅承担小于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从而引起的争议。
    2、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仅给一方造成了损失,但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本应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但无损失的一方不愿承担引起的争议。
    3、由于一方的责任,造成另一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一方拒不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从而引起了双方的争议。
    4、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有关当事人的损失,在界定是否是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而另一方是否可以免责的问题上双方产生的争议。
    5、由于非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即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纠纷,双方均不应承担责任。
    从法理析,争议主要表现为物权和债权之争。物权之争主要体现在船舶、货物的所有权问题上;债权之争主要体现在合同和侵权行为问题上。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

    欢迎来到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海上丝绸之路”东方始发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宁波市。 具体地址是浙江宁波江北区公司街道地址,负责人是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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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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