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3.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措施。
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不同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正确选择厂房的耐火等级,合理确定厂房的层数和建筑面积,可以有效防止火灾蔓延扩大,减少损失。在设计厂房时,要综合考虑安全与节约的关系,合理确定其层数和建筑面积。
甲类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疏散和救援困难,如层数多则较难扑救,严重者对结构有严重破坏。因此,本条对甲类厂房层数及*分区面积提出了较严格的规定。
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大面积厂房和布置连续生产线工艺时,*分区采用*墙分隔有时比较困难。对此,除甲类厂房外,规范允许采用*分隔水幕或*卷帘等进行分隔,有关要求参见本规范*6章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仓库,火灾时室内气温高,烟气浓度比较高和热分解产物成分复杂、毒性大,而且威胁上部仓库的安全,所以要求相对较严。本条规定甲、乙类仓库不应附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对于单独建设的甲、乙类仓库,甲、乙类物品也不应储存在该建筑的地下、半地下。随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仓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火灾危险性及灭火救援难度随之增加。针对该种情况,本次修订明确了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积要求。
根据国家建设粮食储备库的需要以及仓房式粮食仓库发生火灾的概率确实很小这一实际情况,对粮食平房仓的大允许占地面积和*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及建筑的耐火等级确定均作了一定扩大。对于粮食中转库以及袋装粮库,由于操作频繁、可燃因素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等,仍应按规范*3.3.2条表3.3.2的规定执行。
对于冷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的规定,每座冷库面积要求见表7。
表7 冷库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m2)
注:1 当设置地下室时,只允许设置一层地下室,且地下冷藏间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冷藏间的大允许占地面积,*分区不应大于1500m²;
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节点和明露的钢支承构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薄弱环节和结构的重要受力点,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本规范*3.2.1条表3.2.1中相应构件的规定,如对于梁柱的节点,其耐火极限就要与柱的耐火极限一致。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分区之间应采用*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卷帘或*分隔水幕分隔。采用*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6.5.3条的规定;采用*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2.50h的*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门、窗。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表示不允许。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注:1 仓库内的*分区之间必须采用*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分区之间的*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大允许占地面积。
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²。
4 独立建造的硝酸按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二级时,每座仓库的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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