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分区、*分隔、建筑*构造、*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与《建筑设计*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此次修订的原则为:认真吸取火灾教训,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和消防科研成果,重点解决两项标准相互间不一致、不协调以及工程建设和消防工作中反映的**问题。
修订后的《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为便于建筑分类,将原来按层数将住宅建筑划分为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54m小于或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7、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8、补充了地下仓库与物流建筑的*要求,要求物流建筑应按生产和储存功能划分不同的*分区,储存区应采用*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补充了1×105m³~3×105m³的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液氧储罐和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及其储罐的*间距。
9、完善了公共建筑上下层之间防止火灾蔓延的基本*设计要求,补充了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时有关*分隔方式的具体要求。
10、适当扩大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如高层公共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等建筑;明确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设置灭火系统和公共建筑中餐饮场所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范围;增加了冷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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