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尽职调查后,发现特定海事债权人对目标船舶享有船舶优先权。可根据债权金额大小决定是否继续交易。
1、如继续交易的,则在船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何处理该海事债权,如要求出卖方立即清偿债务,并提供第三方就债务清偿责任进行担保;
2、要求以船舶价款的首付款直接清偿该债权,或以第三方账户进行资金监管,从而确保在买受方解除买卖合同时,已付价款可顺利退还。
3、申请法院公告该船舶转让,对优先权依法进行催告。船舶优先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优先权消灭;
4、约定船舶优先权如超过一定金额(如船舶价格的50%),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
对船舶进行检验,是指买卖双方委派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对船舶进行实地查看,以确定船舶交接时的状态。对于规模不大的船公司,应当委托专业的验船师或者船舶工程师进行验船,必要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可以委托船级社对船舶进行实地检验(非法定检验)。对于需要上坞检验才能查看船壳和船底真实情况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上坞检验。
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
在船舶交易时,买受方还应调查目标船舶是否在修船厂的掌握之中,并询问是否存在拖欠修船费用的情形。
在双方验船时,应当有验船记录,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存疑的事项、依据合同约定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事项均应做明确记载。在船舶检验完毕,双方认为可以进行船舶交接的,应当签署《船舶交接协议书》。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