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比较好的船舶建造诉讼律师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贵州比较好的船舶建造诉讼律师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2020-05-14 18:08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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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就中国国内而言,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常认为船舶建造合同是一份销售合同。在Peter S K Koh看来,在中国,船舶建造合同是一种涵盖各种目的、很长的履行期间以及很高的技术要求的复杂的一类商业合同。

    尽管目前关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在中国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并且无论在国际层面还是国内法院,对于船舶建造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问题仍存在争议,但通过分析《*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的概念以及船舶建造合同的特点,我们认为,我国船舶建造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而非买卖合同。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界定,将使得船舶建造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影响当事人的和义务。通过分析在船舶建造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下船厂、船东各自享有的和义务,有关司法实践也表明,将船舶建造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更有利于平衡和**船东和船厂两方的合法权益,也更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人身属性来看。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买方对于卖方并无人身方面的特别要求,只要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是否由卖方亲自制作完成并不重要。而承揽合同具有相应的人身属性,承揽人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仍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船舶建造合同中,船舶的主要建造工作必须由船厂完成,在经过船东审查的情况下,船厂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船东同意,将分段建造分包给有关的分包商,即便如此,船东也有权对分包商及分段的建造进行审查和监督。从船舶建造合同要求船厂完成主要建造工作及其对分包的限制来看,船舶建造合同更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船舶建造合同则不同。为履行船舶建造合同,船厂要按照船东的要求,在船东的监督下完成船舶建造的过程,在完工后,要将制造完成的船舶交付给船东,并分期收取船东支付的价款。从所有权的转移角度来讲,船舶建造合同存在买卖合同的特性。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船舶建造合同的全称通常为“船舶建造及销售合同”或者“船舶买卖合同”,人们很容易将船舶建造合同理解为买卖合同。但是,没有法律依据说明合同条款中名称条款的效力高于具体内容条款的效力,所以不能简单地以合同名称条款否定合同的内容条款。[注18]在缺乏明示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借助材料的提供、船舶的设计、船舶建造过程的监督检查等因素,推定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合同的目的以及主要特征。[注19]仔细分析船舶建造合同存在的以下特殊性,不难发现,相对于买卖合同而言,船舶建造合同更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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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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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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