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纠纷怎么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企业分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处理企业分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44条,《合同法》第5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8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1条、第35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44条对企业分立的登记、分立各方财产和债权债务承担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关于企业分立涉及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问题,《合同法》第70条以及第5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作出了相应规定。另外,《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8条规定:“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1条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该法第35条还规定:“经批准,企业可以分立。企业分立时,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
公司分立通常签订分立协议,协议各方应当遵循协议的约定,严格、准确履行分立协议中的和义务,否则将导致纠纷发生。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分立的明确定义,尽管有关在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分立概念有过一些阐述,但尚未取得共识。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实践中存在公司分立的两种方式,一种是解散分立;一种是存续分立。解散分立是指原来具有一个法人资格的公司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原来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消灭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公司终止登记手续。分立后新设的公司必须符合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并依法办理登记。存续分立是指原公司依然存在而将原公司一部分分离出去成立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不消灭,但原有公司的股东人数、资金数额、生产规模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原有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分立后的公司实际上是新设立的一个公司,当然应当进行公司设立登记,且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所谓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己股份的。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