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1.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修理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2.法律适用
船舶修理合同的法律规则《海商法》并无具体规定。从法律属性上讲,船舶修理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在法律适用上,船舶修理合同纠纷应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15章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补充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在诉讼程序上,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3.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船舶修理在船舶营运过程中会经常发生,基于船舶修理合同纠纷的典型性,《规定》将其明确列为第三级案由。在这里要把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由与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由区分开来。船舶修理合同与船舶建造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因它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不同决定的合同性质不同:前者为按照约定条件对已有船舶进行修理以恢复其性能的合同;而后者则为按照约定条件建造新的船舶的合同。
船舶建造合同还规定,船厂在建造中有违约行为或在交付时有违约行为的,船东有权占有船舶及其主机、锅炉、机器以及所有将用于该船舶的材料,并有权和其他船厂订立合同完成船舶的建造。船东有权使用船厂的场地、车间、机器及其工具等,因此产生的费用从尚未支付的购船款中扣除。船厂在船舶建造全部完成之前破产了,在破产当日船厂订购的钢板和铁板还在火车站。那些钢板和铁板在供应商处就已经通过了劳氏的检验,钢板和铁板上也已经标上了船号以及在船上的使用位置。
在我国,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在法定的有名合同中仅有与船舶建造合同有某些类似特征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但没有船舶建造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而建设工程合同则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在我国,“船舶建造合同”或“造船合同”既不是有法律明确规定性质和特征的有名合同,甚至也不是可以在法律词典或法律大百科全书里找到定义或解释的词语。将合同进行分类应当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主要法律特征,我国学术界也曾对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过讨论,从这种讨论来看似乎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