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的法律性质
动产质押监管——出质人以其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作为债权担保,为保证质物安全,监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质押期间按质权人指令对质物进行监管。监管合同本身并非有名合同,其性质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保管合同说。合同往往约定监管人对质权人负有保管质物的义务,故定性为保管合同更能明晰地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义务关系,反映出合同的根本法律特征。
监管合同说。作为质物的监管人,不仅承担保管质物的义务,还承担验明质物、监管质物等义务,与保管合同项下的义务有所区别。(院2013民申字第138号)
委托合同说。动产质押监管实质不在于保管而在于监管人对于质物进行出库的严格管控,可以理解为质权人委托监管人占有质物,并由其承担以监管义务为核心的受托义务。
仓单是和提货的凭证,是有价证券,也是物权证券,有些时候往往忽略了仓单不规范所带来的风险.
·应注意提单风险.对于同一仓单项下的货物在不同时间提取的情况,要依据借款人和银行共同签署的”仓单分提单”释放,同时按照仓单编号、日期、金额等要素登记明细台帐,每释放一笔,就要在相应的仓单下作销帐记录,直至销完为止.
·只有出质人合法占有的货物才能够出质,由于质物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导致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发生问题,不能有效对抗第三人,从而导致质权人的债权不能履行而发生的风险。我方协助银行确认货权过程中,承担着审查质物合法占有的责任,如果辨别货权证明失误,就会产生风险。
质押监管业务监管方的职责:监管方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对出质人的质押物进行监管。质押物在质押期间的提取,必须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监管方通过保管或委托保管质押物承担控货责任。
·企业信用风险:如果选择的客户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不好,将来回款的可能性就会很小,使银行和监管企业都遭受损失.
·质押商品风险:质押商品的种类要有一定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作仓单质押,商品在某段时间的价格涨跌幅度和质量的稳定状况都是选择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内容,也会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