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合同是指船舶修理人对船舶进行船体、修缮、机件更换、增减等补正措施,以使船舶保持可航性和可营运性,由船舶所有人向船舶修理人支付修理费用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在我国,“船舶建造合同”或“造船合同”既不是有法律明确规定性质和特征的有名合同,甚至也不是可以在法律词典或法律大百科全书里找到定义或解释的词语。将合同进行分类应当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主要法律特征,我国学术界也曾对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过讨论,从这种讨论来看似乎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
我国没有对物诉讼制度。对船厂而言,锁定修理标的不是问题,但是锁定修理标的不等于锁定诉讼中的被告。如果船厂就船舶修理纠纷提起诉讼或仲裁,船厂只能以船舶修理合同中的委修方作为被告。因此,辨明船舶修理合同下的委修方相当重要。
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
据此,当船舶离厂后,如果船厂想要通过扣押船舶向船东追索,此时向海事法院申请扣船的条件是: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应为委修方,同时在扣押船舶时是仍是船舶的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因此,扣船要求船舶系属债务人所有或由其光租。并非船厂修理过的所有船舶都可以作为扣船的对象。违反规定的错误扣船往往要由船厂承担赔偿责任。
船舶修理实践中,委修方的身份可能是船舶登记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光船承租人、船舶实际控制人、以及委修方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与船厂签订合同的情形。郑蕾博士在讲座中结合典型案例,具体分析了这几种委修方给船厂带来的不同法律风险以及船厂相应的应对措施。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