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应注意尽量采用发烟量低、烟气毒性低的材料,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的公共建筑,需严格控制使用。
5.1.7 本条对民用建筑内采用金属夹芯板的芯材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作了规定,有关说明见本规范*3.2.17条条文说明。
5.1.8 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吊顶因受火作用塌落而影响人员疏散,同时避免火灾通过吊顶蔓延。
5.1.9 对于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其节点缝隙和明露钢支承构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薄弱环节,容易被忽视,而这些部位却是保证结构整体承载力的关键部位,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在经过*保护处理后,该节点的耐火极限要不**本章对该节点部位连接构件中要求耐火极限较高者。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m)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4.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于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间距,要考虑当一个储罐发生火灾时,能减少对相邻储罐的威胁,同时要便于施工安装、检修和运行管理。多个储罐的布置要求,主要考虑要减少发生火灾时的相互影响,并便于灭火救援,保证至少有一只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能达到任一储罐的任何部位。
4.4.3 对于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要求,主要考虑泵房的火灾不要引发储罐爆炸着火,也是扑灭泵房火灾所需的较小安全距离。为满足液化石油气泵房正常运行,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墙时,*间距可适当调整。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时,对*是有利的,为较好地满足工艺需要,对其与储罐的距离可不限。
4.4.4 有关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和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道路等的*间距,为保证安全,便于使用,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管理组协商后,将有关*间距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作详细规定,本规范不再规定。
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储罐,当设置在**的独立建筑物内时,通常设置2个。单罐容积小,又设置在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较小。故规定该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的*间距,可以按甲类厂房的*间距执行。
注:1英加仑=4.5×10-3m3。表中括号内的数值为按公制单位换算值。
表14 日本不同区域储罐储量的限制
日本液化石油气设备协会《一般标准》JLPA001:2002的规定:**种居住用地范围内,不允许设置液化石油气储罐;其他用地区域,设置储罐容量有严格限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地上储罐与**种保护对象(学校、医院、托幼院、文物古迹、博物馆、车站候车室、百货大楼、酒店、旅馆等)的距离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L——储罐与保护对象的*间距(m)
X——液化石油气的总储量(kg)。
在日本,液化石油气站储罐的平均容积很小,当按上式计算大于30m时,可取不小于30m。当采用地下储罐或采取水喷淋、*墙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以按该规范的有关规定减小距离。对于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内建筑物的*间距,日本的规定也很小:与明火、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非明火建筑、站内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3.0m。
(3)总结了原规范执行情况,考虑了当前我国液化石油气行业设备制造安装、安全设施装备和管理的水平等现状。液化石油气单罐容积大于1000m3和罐区总容积大于5000m3的储存站,属特大型储存站,万一发生火灾或爆炸,其危及的范围也大,故有必要加大其*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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