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深圳汉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经广东省深圳市工商局批准并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综合管理咨询公司。公司具有丰富的培训咨询人才资源并组建了各个管理模块的培训咨询团队,致力于通过培训或咨询帮助企业解决管理困惑,如:体系认证培训与咨询、社会责任验厂培训与咨询、质量管理培训与咨询、现场管理培训与咨询,精益生产项目辅导、企业管理诊断等。公司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未来”的宗旨,为选择了我们公司的客户提供从未来需求考虑的符合企业实际的培训咨询方案。
建立全面的食物源预防控制项目,确保食物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源物质采购,储存,配送等工序。
3.职责
3.1 食品安全小组:负责制定和监督本程序的执行。
3.2 采购部与源物质有关的关键岗位人员,负责实施本程序清洁配送控制。
3.3 采购部负责实施本程序中供应商管理。
3.4 采购部负责本程序中源物质储存。
4. 程序
4.1源的识别
根据“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原种类的划分如下:
(1) 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大麦、燕麦等)
(2)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3) 鱼类及其制品
(4) 蛋类及其制品
(5) 花生及其制品
(6)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7) 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8) 大豆及其制品
4.2原材料供应商及原材料的接收
(1) 供应商需向公司提供原料规格书,并与供应商确认原信息;
(2) 供应商产品配方有任何改变都要事先通知公司。
(3) 保证运输车辆,卡板等无原的残留。
4.3 源原料的储存:
4.3.1仓库应尽可能对源原料和非源原料分开存放,鉴于目前无法做到分仓存放,应
做到含致敏物和不含致敏物的原料隔离存放,源原料集中存放。
4.3.2成品仓应分区存放。
4.4,配送加工过程的源,交叉污染预防与清洁。
4.4.1公司配送的产品原料分开存放,所以配送过程中不存在源的交叉污染。
4.5返工:我司配送的产品无返工,所以不存在因返工造成的源交叉污染。
4.6供应商管理
应有批准的合格供应商清单,该清单中应包括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相应的已批准供应的原料,对供应商进行的原料调查应包括源调查,无论是原料供应商改变,都必须对供应商进行原料调查。
4.7员工的源意识培训
源意识培训应作为HACCP培训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对源预防控制的关键岗位,如
采购、配送、清洁消毒、仓管等工序的操作员工,应进行充分的源意识培训。
评审内容:
1) 组织结构、人员和资源是否合适;
2) 内审结果所反映的质量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3) 食品安全保证能力;
4) 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验证情况;
5) 产品安全、产品质量和客户反馈;
6)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有效性、符合性、适宜性;
7) ISO22716体系的有效性、符合性、适宜性;
8) 其它重要事项的评审。
1 合同评审的时机:在向顾客承诺前必须进行合同评审。
2物控部业务员在接获订货需求时与顾客进行沟通,然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如合同评审不能达到顾客要求,必须与顾客进行沟通。
3物控部业务员与顾客签订合同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如合同评审不能达到顾客要求,必须与顾客进行沟通。
A. 法律法规、食品安全、顾客的要求是否已确认;
B. 所有要求是否可以满足;
C. 质量食品安全有无保障
D. 价格是否可以接受
E. 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有无保证
F. 数量
G. 交期
H. 运输方式
4合同评审通过后,由物控部业务员保管《合同/标书评审记录》。
内部沟通的原则:不论哪个部门发现问题或因其它情况需要沟通时,由员工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直接与其它部门主管沟通,若沟通有障碍,可直接向管理者代表汇报,由其协调。各车间与公司其它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由生产部负责人负责,未经许可,其它人员不得随意进行,防止沟通失误或要求不当。
评审输入的资料可包括如下内容:
1) 内部和外部体系审核结果报告。
2) 管理体系是否持续适宜和有效,是否满足ISO22716的要求,是否满足质量食品安全方针的要求;
3) 内部和外部质量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结果;
4) 客户反馈、卫生条件、ISO22000:2005要求及其跟踪结果;
5) 紧急状况、事故和召回的情况;
6) 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环境变化;
7) HACCP计划的验证活动结果的分析
8) 过程的绩效和产品的符合性;
9) 应急预案的日常准备或维护监督、检查、演练结果;
10) 内外部信息交流的结果;
11) 预防和纠正措施的实施状况;
12) 上次管理评审的跟进措施;
13) 可能影响质量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的变化;
14) 对改进的建议;
15) 临时增加议题。
本部分所要求的所有记录应保持在生产场地或制造商的其他能获得记录的负责部门或者FDA执行检验的人员。这些记录包括不在检验出现的记录都应便于FDA人员的评审和复印。这些记录应清晰、易于识别,保存时应防止破损和丢失。用自动存贮系统保存的记录应该有备份。
(a) 机密性。制造商认为应保密的记录要作记号以帮助FDA确定那些信息是可以透露的。
(b) 记录的保持期限。本部分所要求的所有记录都应有一定的保持期限,该保存期限应至少相当于所规定的的寿命期,但从制造商放行产品进行销售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
(c) 例外。本部分的记录要求不适用于管理评审(820.20c)报告、质量审核(820.22)的报告和对供方所使用的是否满足820.50(a)供方、分承包商和咨询机构评价要求的审核报告,但适用于这些规定中所要求的程序。按照FDA的要求,管理层的人员应能以书面形式管理评审、本部分所要求的质量审核和供方的审核(适用时)已经完成并形成文件、并记录完成的日期和采取的纠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