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与审核ISO45001的注意点:深圳汉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经广东省深圳市工商局批准并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综合管理咨询公司。公司具有丰富的培训咨询人才资源并组建了各个管理模块的培训咨询团队,致力于通过培训或咨询帮助企业解决管理困惑,如:体系认证培训与咨询、社会责任验厂培训与咨询、质量管理培训与咨询、现场管理培训与咨询,精益生产项目辅导、企业管理诊断等。公司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未来”的宗旨,为选择了我们公司的客户提供从未来需求考虑的符合企业实际的培训咨询方案。
充分体现系统化的管理思想
努力实现自主主动化管理
建立并落实机制
确保实现持续改进
乙方的义务和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体系认证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为甲方提供认证服务;
2)向甲方提供公开性文件;
3)当认证认可法规、认证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
4)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终止审核,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全部费用。
5)公布获证组织的获准、暂停、恢复、注销、撤销认证状态;
6)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
7)甲方获证后如不再满足认证要求或不按时接受监督审核和/或不按时支付相关审核费,乙方有权暂停、撤销甲方的认证证书并要求甲方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危险源的管理及处理
对危险源采取措施要求规定
A)级别为1级的本公司可以接受,采取保持现有措施.
B)险级别为2级的本公司要求注意,采场监督检查进行控制.
C)险级别为3级的本公司要求整改,采取管理程序和培训教育进行整改,同时采取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
D)险级别为4级的本公司要求立即整改,采取目标管理方案整改,同时采取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
E)对危险级别为5级的本公司要求立即停工整改,采取目标管理方案整改,同时采取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
5.5危险因素新增及修订
5.5.1公司在从事销售、活动和服务时,如遇下列状况可新增或修订危险因素。
A) 产品、活动有重大的变更时;
B)相关法律法规变更时;
B) 相关方提出合理意见或要求时;
C) 该活动责任人认为有必要修改时;
5.5.2、危险因素的修订应在每年内审和管理评审前进行。
认证领域 认证依据 审核类型
QMS ☑GB/T19001-2016/ISO 9001:2015 □初审□监督 □再认证 □扩大 □转换
EMS ☑GB/T24001-2016/ISO 14001:2015 □初审 □监督 □再认证 □扩大 □转换
OHSMS ☑ISO45001:2018 □GB/T28001-2011/OHSAS 18001:2007 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SC □GB/T 27922-2011 □初审 □监督 □再认证 □扩大 □转换
认证范围(中文):
体系人数 正式员工(企业应包括所持要求人数和其他非范围正式员工) 临时工 季节工
生产/服务
作业班制 倒班人数 不倒班人数
管理体系开始运行时间(体系文件实施时间) 期望正式审核时间
两年内是否接受过认证咨询 □是 □否 具体说明咨询机构和咨询人员: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 □ 是 否 完成时间 内审开具不符合是否已关闭 □是 □否
是否已完成管理评审 □ 是 □否 完成时间
是否提供营业执照及各种行政、许可 □ 是 □否
是否提供了贵组织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 □ 是 □否
提示:请按照下表要求填写认证范围具体产品及法律法规要求(生产/服务、组织请描述具体生产/服务内容)下表内容均为必填,不适用出请填写“NA”
具体产品/服务 执行标准(请打√)
行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3C认证/环保要求/行业要求
请描述认证范围具体产品生产工艺/服务过程(需按产品类别分别进行描述,生产流程相同的产品可)可另附图说明 产品使用领域 产品生产原材料
关键过程
过程
外程
主要生产设备
主要技术术设备
主要检测设备
事故处理
5.5.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正及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5.5.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的责任
a)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5.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因指挥或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5.5.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的;
d)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5.5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厂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5.5.6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7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EHS推行小组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5.5.8 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EHS推行小组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组织应如何确保实现持续改进?
体系循环过程不断改进
体系运行过程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