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办理申请需要哪些流程:深圳汉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经广东省深圳市工商局批准并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综合管理咨询公司。公司具有丰富的培训咨询人才资源并组建了各个管理模块的培训咨询团队,致力于通过培训或咨询帮助企业解决管理困惑,如:体系认证培训与咨询、社会责任验厂培训与咨询、质量管理培训与咨询、现场管理培训与咨询,精益生产项目辅导、企业管理诊断等。公司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未来”的宗旨,为选择了我们公司的客户提供从未来需求考虑的符合企业实际的培训咨询方案。
1、向咨询公司了解ISO45001认证的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2、与咨询公司签订认证咨询协议,由咨询公司指定咨询给予企业培训辅导以建立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3、与认证公司签订认证合同,向认证公司提交认证申请;
4、确定审核排期,审核员前往贵公司进行一二阶段审核;
5、通过审核,等待证书。
1 目的
通过对生产、生活等场所的噪音进行有效管理和防护,以确保员工的听力不受损伤。
2 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和生活场所的噪音管理和防护。
3 职责
3.1 行政部组织定期的工作场所噪音监测和评估。
3.2 各噪音场所的部门负责人根据监测评估结果,申请噪音防护装置。
3.3 噪音场所的员工严格按照要求佩带防护装置
3.4 设备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维护,以降低设备噪音。
4 工作程序
4.1 每年行政部(必要时委托外部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公司噪音场所进行噪音评估、监测,并记录结果。
4.2 对于噪音响度超过85分贝的场所,行政部组织张贴噪音标志或应佩带噪音防护装置的标志,同时通知该作业场所的负责人,领发噪音防护设备——耳塞等。
4.3 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申领噪音防护设备,并发放给噪音场所的员工,同时对员工佩带噪音防护装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即刻采取措施制止。
4.4 设备的使用部门要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以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转而降低运转噪音。
4.5 对于因设备异常而发生异常噪音时,设备操作人员应即刻停止操作,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让维修解决。
4.6 行政部对常年在噪音场所工作的员工,每年安排进行听力健康检测,以判断听力受损情况,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和轮岗措施。
ISO45001认证中风险引发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各种各样的,一般分为以下几方面:
(1)职工本人及其他人的生命伤害;
(2)职工本人及其他人的健康伤害(包括心理伤害);
(3)资料、设备设施的损坏、损失(包括一定时期内或长时间无常工作的损失);
(4)处理事故的费用(包括停工停产、事故调查及其他间接费用);
(5)组织、职工经济负担的增加;
(6)职工本人及其他人的家庭、朋友、社会的精神、心理、经济伤害和损失;
(7)、行业、社会的批评和指责;
(8)法律追究和新闻曝光引起的组织形象伤害;
(9)投资方或金融部门的信心丧失;
(10)组织信誉的伤害、损失,商业机会的损失;
(11)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下降;
(12)职工本人和其他人的埋怨、牢、批评等。
ISO45001认证需要哪些资料:
1、的安全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适用时);
2、安全评价报告;
3、消防验收申请受理/报告(适用时);
4、系统识别危险源,建立识别清单、重大危险源清单及其日常运行检查记录;
5、员工安全防护运行绩效;
6、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及其阶段性达成情况;
7、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识别(法律法规清单)、合规性评价(企业运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8、如有特种设备(如叉车、电梯、行车、储气罐等),提供使用许可证、有效的检定报告,储气罐安全附件的定期管理:压力表,6 个月,检定一次、安全阀,1 年,校验一次。
ISO45001认证的费用:
ISO45001认证与培训辅导的费用包括:认证费、辅导费、差旅费,ISO45001认证的费用在捌仟到四万之间。
ISO45001认证的周期:
从签订协议后到贵公司拿到证书一般的周期为30天左右,如果要详细培训辅导,则要2-4个月。
ISO45001认证的要求及内容:
1、识别和评价危险源;
2、建立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
3、按照措施实施并监测控制效果;
4、进行合规义务识别与评价。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保护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存在或潜在职业病危害的防治管理。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对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制定职业病相关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或高管理者;负责对员工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建立职业病体检及健康档案管理;
3.2 生产部负责规划、实施有关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技术、工艺和方法,并对其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时应督促及时纠正。
4.作业内容
4.1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4.1.1 公司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4.1.2 公司配备有效的通风、除尘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 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或防护服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3 生产部对触苯系各部门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
4.1.4 行政部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信息;
行政部主动向公司所在地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将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温、空气、相对湿度等;督导相关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
4.1.5 公司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4.1.6 行政部负责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 前,职工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生产部负责组织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1.7 生产部各部门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4.1.8 行政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
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2 职业健康监护
4.2.1 行政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主动联系相关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体检、在岗体检(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并将检查的数据存入档案。
4.3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管理
4.3.1 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所在地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 诊断;
4.3.2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4.3.3 行政部和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劳动者本人。
4.3.4 行政部应当将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安排他们、康复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
4.3.5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 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4.3.6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4.4体检要求:
4.4.1 健康检查机构必须是法定的职业健康检测机构。
4.4.2 根据公司可能造成健康的影响,对员工进行上岗体检、在岗体检。
4.4.3 新进员工体检主要是按要求项目进行上岗体检 。
4.5档案管理要求
4.5.1员工健康档案由公司管理。
4.5.2健康数据报括员工上岗体检、在岗体检、健康培训和相关的奖惩,保存在行政部处。
4.5.3 员工离职后相应数据管理继续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