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保险中介的研究起步较晚
1、目前保险中介公司在公众眼中缺乏诚信、度、
认知度,且外资公司进入对保险中介市场无疑是一种冲击,为此保险中介公司应
积极发挥本土的优势,对抗外资公司挑战,提高公众认知度、建设效应。
银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保险中介业务和管理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派出机构包括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银保监分局在银、银保监局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保险中介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人员任职核准。本办法所称备案事项包括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答:《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学者等从法律依据、条款理解、实践做法、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其中大部分意见认为《办法》是规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的重要举措,建议尽快发布实施。我们根据公众意见,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的股权转让预披露信息,中邮集团拟转让内蒙古邮政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邮政保代”)股权、云南邮政保代股权、河南邮政保代股权,以及湖南邮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邮政保代”)70%股权。其中,中邮集团对湖南邮政保代的持股比例为70%,其他3家为其控股。也是说,中邮集团拟出清其持有的上述4家企业的全部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4家企业中,有3家成立于2003年,只有河南邮政保代成立于2009年。业内人士表示。2003年,根据当时的政策,一家银行可以同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在此背景下,银保渠道迅速发展,并成为我国保险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一批有银行背景的保险代理公司迅速成立。
申请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能力,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法人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以及经营管理良好,出资日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以出资日上一月末为准)净资产应不为负数,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及资金均大于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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