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简化和梳理FSC商标使用要求, FSC于2017年11月发布了新版的持有者使用FSC商标的要求(FSC-STD-50-001 V2.0),并于2018年3月1日启用新版标准,标准的过渡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通过本次研讨会,FSC持证企业将直知晓如何正确使用FSC商标。本标准涵盖了在FSC认证产品商标上使用、FSC认证产品宣传以及宣传FSC持有者身份时使用FSC商标的相关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整个生产过程的FSC物料的数量的准确。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整个FSC订单生产的全过程。
3. 职责
3.1储运部负责FSC物料数量的检验、、消耗和的计算总结工作。
3.2生产部负责各加工车间的生产情况统计计算。
3.3各加工车间负责各工序的物料投入、产品、损耗计算。
3.4销售部负责FSC产品销售、出入库情况的计算。
4. 程序
4.1公司建立随FSC材料生产过程流转的工艺流程,各工序的负责人(车间)在收到《FSC合同评审表》及《生产计划》后,清理各自工作场地,确保FSC产品的立加工,现场无非认证FSC材料。并根据生产情况认真填写《产品转移单》和《工序生产记录》,形成各产品的生产报表。整个生产过程都要按FSC控制程序执行。
4.2根据订单的生产期限确定产品的声明期(不超过12个月),直接以合同评审表内产品交货期确定产品的声明期。
4.3产品生产均采用转换体系,投入的原料类型依照订单及客户要求,为“FSC或FSC MIX”材料,产品组中所使用的原材料为“FSC或FSC MIX”材料;生产的产品类型相应也是“FSC或FSC MIX”产品。
4.4对每个产品组加工过程中材料的数量变化(出材率)进行记录。在每一个统计周期里,从材料的到产品的销售出货整个过程,各部门都要正确的完全统计出FSC材料的数量,要正确的统计出材料领用、生产、库存和产成品的数量,并计算出各生产步骤材料的转化系数和整个转化系数,并填写FSC材料平衡账目(表格附后),汇总填写FSC产品生产年度汇总表(表格附后),包括各材料的采购量、库存量、用于生产的原料数量、产品产量、销售量和库存量等。
1. 目的
为了正确使用FSC标志,达到顾客所需要FSC产品的目的。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的FSC订单的产品上和产品外。
3. 职责
3.1质检部负责FSC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3.2质检部根据公司顾客的需要,将FSC标志使用在公司的产品外和产品上。
3.3各相关部门将根据顾客的产品要求、包装要求,将FSC标志用在产品上。
4. 程序
4.1 FSC标签审批
4.1.1 FSC标签在使用之前必须经过申请审核的认证机构进行审批,经认证机构通过后才可以使用,同时审批的记录材料要保持五年以上;审批通过后的标签如果又进行了修改,那么必须再次提交审批,审批通过后才可以使用修改过后的标签。
4.1.2 标签的申请方法:公司在通过审核获得证书后,预留给审核机构的邮箱中会收到标签申请所需的账户和密码,登陆
标签生成器的网站按照规定步骤操作即可。
4.1.3标签申请包括认证产品使用标签和宣传用标签。
4.1.4FSC标签常识:
a)产品的标签表示含有来自于FSC认证的森林的原料。标志文本是“[产品品种]来自良好管理的森林”。
b)产品的混合标志表示来自于FSC认证的森林的原料,FSC控制的木头或合格的再生纤维都含有。标志文本是“[产品品种]来自可靠来源”。
c)产品的再生标签表示只含有再生纤维。标志文本是“[产品品种]由再生材料制成”。
成品的处理与销售的记录保存。
相关单据以及产品认证信息,如,认证产品描述、认证公司的认证信息,运输单据等FSC产品清单中销售给所有客户的FSC认证产品的销售记录与所销售的FSC认证成品的价值,由销售部作好单据的记录与保存。
相关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FSC标志使用控制程序
相关文件记录:
FSC销售数量登记表
销售合同
合同评审表
箱单
提单
产品发货单
目的
世界自然基金会为FSC森林认证做的推广宣传画
(1). 提高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水平,促进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2). 稳定企业现有产品市场份额,并为进入新市场创造市场准入条件。
除此之外,FSC森林认证还可以实现以下目标:区分产品;森林服务的商品化;降低投资风险;促进利益各方的参与;获取财政资助;加强法律实施等。FSC森林认证的要素。
1.目的
确保产品符合我国及进口国相关法律法规,来自于合法来源。
2.范围
适用于生产FSC产品的物料采购和销售。
3.职责
公司采购部负责确认所采购的FSC产品的合法性,销售部向顾客提供FSC产品合法性的信息。
4.程序
4.1法律法规的获取途径(工具)
由采购部每季度到书店查阅/国际﹑所属省市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或在网上下载、从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和机构获得。
4.2可从下列主要机构获取法律法规
a.国际森林管理局和林业局以及其它相关的国际公约组织。
b.客户和其它利益相关方制定的要求公司执行的守则和公约。
c.环保局和职业健康与安全法
d.客户及其它利益相关方。
4.3 近期应关注的欧盟欧盟木材(EUYC)The European Union Timber Regulation 法规。
EUYC法规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及木制产品的企业承担一种义务,即木材不是来自非法采伐的森林。它还对欧盟内部的从事这些产品贸易的机构提出了要求,这些产品包括的门类十分广泛,只有一些明显是循环利用项目及其材料的情况例外。
EUYC法规的基本要求为,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制品的个订(供)货人(定义为“运营人”)实行“尽责调查”程序,以限度地减少来源于“非法采伐”木材制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风险。但是,在欧盟内部采购的贸易商并不要求进行“尽责调查”,不过必须保存从其它机构运输过来的记录。为了符合欧盟木材法规,要求每一个运营者执行记录制度,进行“尽责调查”。这可以是他们自己已经建立的制度,或者是由第三方制定的制度。所有相关的记录必须保存5年,如果需要的话还必须提供合格的证据。但是向一般公共部门和终消费者的销售记录不属于该项法规规定的范围。
欧盟木材规则制定的“尽责调查”制度包含3个要素:
(1)资料
(2)风险评估程序
(3)风险减轻程序
在风险评估程序中,应用认证很有意义,经过认证FSC认证的产品和材料可能是低风险的。
4.4 此外,还应关注the US Lacey Act, FLEGT, the AusYCalian Illegal Logging Prohibition Act.
4.5销售部应FSC产品和受控木材及时向顾客提供如下信息:
a.树种的常用名称和/或学名。
b.木材的来源(采伐,适用时地区),注意采伐地区的信息应提供采伐特许或地区差异的非法采伐的风险。
c.符合相关的贸易和习俗的法律法规的。
4.6 提供4.5所述信息的形式和频率销售部应与顾客达成一致。确保信息准确,与FSC产品或受控木材的材料正确的相关联。
4.7 当销售部提供4.5所述信息有困难时,采购部应向上游供应商索取,直到获得这些信息。
5.相关文件
《采购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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