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上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小型水库建设等其他项目,各市县要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加快建设。要筹措资金保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向国家有关部委的衔接汇报,利用国家对藏区、贫困地区、地区及革命老区等支持政策,继续积争取资金。另一方面,要抓住当前国家安排抗疫特别国债、地方专项的政策机遇,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大向同级党委、汇报力度,努力争取资金支持,同时,要持续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深入推进水务一体化改革,加快水价改革,提升水利项目融资能力,努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水利工程,水利投资缺口难题,加快补齐水利工程短板。四要强化管理保安全。各市县水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建立健全水利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督促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推动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再上新台阶;要持续改善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贯彻落实省委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市场环境,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
做好水土保持扶贫工作。抓好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整改落实,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大投资对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水土流失治理的倾斜和支持力度,落实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与管理支持贫困户的政策要求。按照“四个不摘”要求,切实做好城口县定点扶贫帮扶工作,巩固城口县脱贫攻坚成效。
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监测位置、监测内容、监测时段及频次作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作出评价,通过监测发现问题后要及时解决。每年对监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是设计水平年和方案服务年末的六项指标验收的重要依据。在申请要是水土保持设施时,必须取得《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水土保持】根据全国各类开发区目前的现状,开发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总体三个区块:一是建成区,绝大多数入驻项目已落地建成多年,目前的水土流失问题不严重,但水土保持合规性差异较大,有许多项目没有全面、明确的水土保持结论,存在许多问题;二是在建区,目前正在引进、建设入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处在过程中,也是报批、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重点区块;三是未建区,即预留待未来开发的相当区域,现状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不突出,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是提出性意见。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是项目法人。开展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后,整个开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变为开发区管理机构,在此基础上由入驻企业承担自身占地范围内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因此,编报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涉及到法律责任的界定与衔接,需要根据开发区与入驻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总体三类情况,一是已建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应主要由入驻企业承担,并应在很短的时间内(半年时间,长不超过一年)内补充、完善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水土保持验收,履行完全部法律程序,然后交开发区管理机构。二是在建区,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入驻企业承担,现状存在的问题由入驻企业限期整改,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后防治责任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三是未建区,因尚没有入驻企业,但已涉及土石方施工及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防治责任全部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明确论证要点。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要以江河湖泊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流域水量配置指标、地下水总耗水量及水位控制指标、总耗水量及效益控制指标、用水定额标准等为约束条件,分析了规划需水量规模及其合理性,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以及规划实施对其他用水的影响,分析评价了规划实施对水生态、水环境、水环境的影响,对涉及区域的用水水平和节水潜力,提出规划优化调整的论证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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