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的教育,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1、监狱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及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2、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罪犯,经考试、考核合格的,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发给毕业、结业或技术等级证书。 监狱鼓励罪犯参加社会**。 3、监狱配备必要的师资力量、教育场所、教学设备,并安排必要的教育时间。 4、监狱欢迎社会各界以及罪犯的亲属参与社会帮教活动,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改造工作。
一、监狱人民*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1、监狱人民*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2、监狱人民*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赞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簏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3、《刑法》*四百零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