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条件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1、 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 辱骂或者殴其它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7天至15天。罪犯禁闭期间停止会见亲属。 (二)审批程序 1、对罪犯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的行政处罚,由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由监狱长批准。 2、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罪犯中公开。罪犯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监狱人民*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1、监狱人民*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2、监狱人民*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赞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簏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3、《刑法》*四百零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