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已基于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来管控多种消费品的安全。其中多项法规已于2016年6月生效。
要求
CCPSA新玩具法规(SOR/2011-17)
章部分第3条
特定产品:溜溜球
第42节
章部分第7条
发热和易燃性危险:赛璐珞或硝酸纤维素
第.节
章部分第8条
毒性危险:特定有毒物质
第22节
章部分第9条
毒性危险:表面涂层中的特定物质
第23节
章部分第10(a)条
噪音危险:分贝限值
第19节
章部分第10(b)条
特定产品:植物种子——发声
第35节
章部分第10(c)条
特定产品:植物种子——填充材料
第36节
章部分第.条
毒性危险:——吹制气球类
第24节
章第二部分第38条
毒性危险:塑料材料中的物质——邻苯二甲酸盐
第27(3)(d)节
CCPSA 介绍
适用于加拿大国内消费品的供应商,包括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广告商和零售商。
加拿大危险产品法HPA 目前包涵三个部分。HPA 的部分是关于处理消费品的。部分参照的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安排1(安排1,部分和安排1,第二部分)。HPA 的第二部分是管控产品法规和原料公开清单。HPA 的第三部分是关于管理和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CCPSA 生效后,HPA 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不会受影响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将保持不变和有效性。一部分禁令和条例将从HPA 过度到CCPSA。
CCPSA 主要内容如下:
介绍消费品的安全义务;
禁止制造、进口、宣.或销售任何不符合CCPSA 法规要求的消费品;
要求业界及时向加拿大汇报严重事故或缺陷;
要求生产商或进口商在需要时提供相关产品的测试/研究结果;
若发现危险的消费品,应及时有效地改进,包括允许加拿大回收危险的消费品;
制定虚假或欺性健康或安全声明的消费品包装或标签行为属违法;
要求企业保留相关档案,有助在整条供应链中追踪产品;
提高违规个案的惩罚及增加罚款。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豁免物品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不适用于本应属于“消费品”定义范围的某些产品。该法案的附件一列出了该法案不适用的产品,其中包括、化妆品、药品、食品、器械和等,这些产品由其他法律管辖。
机械物理安全是玩具安全中加拿大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危险产品法案》下属的《危险产品(玩
具)条例》的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对所有年龄儿童普适的保护要求(如窒息危害、坍塌危险、夹伤危害
、利点利边和刺伤的危害等)。第13到27条规定了玩具的要求,如摇铃、松紧带、推拉玩具、小部
件等。
随着《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的发布和即将实施,加拿大已经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SOR
),以取代现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玩具条例》的第7到18条
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安全性能,第28到43条规定了玩具的要求。
玩具条例
根据新颁布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加拿大于2011年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
(SOR以取代原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新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注1]
在机械物理性能方面,新条例第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第7到1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安全性能,第19
条规定了噪声要求,第28到43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新条例在规定具体的要求时,是直接描述针对
的产品,而不再引用法案中的条款。
1. 包装要求、通用要求、噪声要求
新条例的第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这与旧条例是一致的。第7条规定了3岁或以下儿童玩具的小部件要求,
与旧条例也是一致的。
对旧条例第8条中规定的各项机械物理性能,新条例是将其分散到第8到11条,具体的技术要求是完全一
致的。
新条例第19条是新增的噪声要求,规定玩具在儿童使用位置的噪声不得超过100 dB。
2. 对特定玩具的要求
新条例第28条到43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其中娃娃玩具、长绒玩具和软体玩具的要求与旧条例一致
,只是产品名称从原有的娃娃玩具和软体玩具(DOLLS AND SOFT TOYS)变成了娃娃玩具、长绒玩具和软
体玩具(DOLLS, PLUSH TOYS AND SOFT TOYS)。
新条例中关于推拉玩具、玩具蒸汽机、摇铃、松紧带的技术要求与旧条例是一致的,除了表述稍有差异
。
新条例第35和36条是新增要求,涉及玩具中植物种子的要求。规定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中,不得
使用植物种子作为弹射物来制造噪音;所有玩具都不得使用植物种子作为填充材料。
新指令第42条也是新增要求,涉及悠悠球的要求。规定悠悠球伸展绳的长度不得超过500 mm (20 in.)。
由软性制成、末端连有球或其他形状物体的伸展绳,其伸展长度不得超过500 mm (20 in.)。
一、CCPSA中的邻苯二甲酸盐的管控与《邻苯二甲酸盐管理条例》SOR/2010-298 的区别在哪里?
(一)《邻苯二甲酸盐管理条例》(SOR/2010-298)
《邻苯二甲酸盐管理条例》(SOR/2010-298)对玩具及儿童保育用品中的邻苯二甲酸酯进行限制。
规定以下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玩具:指供14岁以下儿童在学习或玩耍时使用的产品,比如软乙烯基挤压玩具。
洗澡玩具和充气玩具儿童护理产品:指在促进4岁以下儿童的放松、睡眠、卫生、喂食、咀嚼或出牙的产品,比如软乙烯基口水兜、出牙咬环和童床音乐转铃等。
范围包括玩具和儿童保育用品;其限值为:
1. 玩具(toy)及儿童保育用品(childcare articles)中,在任何乙烯基部件(vinyl component)中,DEHP, DBP 及 BBP 含量不得超过1000 mg/kg。
2. 玩具(toy)及儿童保育用品(childcare articles)中,在能被放进四岁以下儿童口中的,任何乙烯基部件(vinyl component)中,DINP, DIDP 及 DNOP 含量不得超过1000 mg/kg。
邻苯二甲酸盐条例限制物质:DEHP, DBP ,BBP ,DINP, DIDP,DNOP
(二)加拿大消费品管理法案CCPSA
而CCPSA玩具法规中只对只对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有邻苯二甲酸盐限制,
从而三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仍受《邻苯二甲酸盐管理条例》的限制。
二、《含铅消费品(与口接触)管理条例》SOR/2001-269与加拿大《玩具指令》SOR/2011-17的铅管控区别在哪里?
(一)《含铅消费品(与口接触)管理条例》SOR/2001-269
CCPSA的《含铅消费品(与口接触)管理条例》规定以下种类的玩具中所有可触及部分总铅含量不得超过90mg/Kg:
1.所有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2. 所有在使用时可能被摄入的儿童蜡笔、粉笔、颜料、橡皮泥和类似产品
3. 所有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或功能的玩具及部件,比如玩具口琴。
(二)加拿大《玩具指令》SOR/2011-17的重金属管控
除了对于所有玩具的表面涂层除了铅含量的限制外,CCPSA玩具管理条例还要求上述材料中不得含有汞、锑、、镉、硒或钡的化合物,同时还管控了总汞含量
任何大小足够进入,并且能用盖子或门关上的玩具(比如玩具箱),必须在相邻面有足够大小和数量的通气孔以避免窒息引起的危害;
承受儿童体重的玩具应有牢固的立面以免产生翻倒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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