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水土保持法实施两年来,国家加大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的实施力度。大型热力、风力、水电、交通、矿山等工程,严格按照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水土保持验收。粘土矿、小煤矿、铁路、公路、输变电等小规模开发建设项目仍存在“重审批、轻验收”的不良现象。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认为水土保持工作已全部完成,生产建设不进行监督监测,技术评价和验收难度加大。大部分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竣工后才委托监理、监测、评价单位实施。从根本上不重视水土保持工作,不重视评价单位的建议和意见,不愿意使用水土保持资金。很少有施工单位认为与评价单位签订合同后会“通过”合同,给技术评价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原因有:
主体工程施工原因
由于施工单位或其他方面原因造成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工期延期、施工场地布置的变化及施工工艺改变等情况。例如施工生产区、生活区、临时堆土场、材料场、拌合站、对外道路,以及其他临时占地的变化将影响到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变化。由于后期岩土勘察验坑实际与报告不符或者项目区地形改变等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和工艺发生改变,可能会造成项目占地面积发生变化。对于线型工程来说因施工工艺的变化经常会造成项目线路里程的变化,同时施工工艺的变化对挖填土石方量的影响也较大。在水土保持措施方面,由于主体工程施工布置的变化或施工工艺的变化,可能会造成表土剥离措施量的变化,或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按方案要求施工,往往是施工单位不注重对表土资源的保护,致使表土剥离措施未落实到位。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经常不按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弃渣和取土点进行渣土消纳和取土,造成弃渣场或取土场数量和位置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各项措施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造成的新增水土流失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因此需要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变更,重新设计水土保持措施。
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占地,要分行政区划(以县为单位,线型项目也可以地、市为单位)列表说明占地类型、面积和占地性质。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的依据。
3防治责任范围结果,用文、表、图说明项目建设区、直接影响区的范围、面积等情况。
4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结果。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原因有:
主体设计发生变更
水土保持方案编写往往是在主体工程设计的可研阶段,但随着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的深入,尤其是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主体设计因为项目地点、规模、占地范围、平面布局等方面原因发生变更,可能造成项目需要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或工程规模变化、占地范围、线路里程增加等情况,会影响到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土石方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发生变化,导致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措施与实际不相符或者失效,不能有效的防止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根据65号文件,下列变更因素均需要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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