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体系认证深圳汉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经广东省深圳市工商局批准并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综合管理咨询公司。公司具有丰富的培训咨询人才资源并组建了各个管理模块的培训咨询团队,致力于通过培训或咨询帮助企业解决管理困惑,如:体系认证培训与咨询、社会责任验厂培训与咨询、质量管理培训与咨询、现场管理培训与咨询,精益生产项目辅导、企业管理诊断等。公司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未来”的宗旨,为选择了我们公司的客户提供从未来需求考虑的符合企业实际的培训咨询方案。
1目的
对与一体化管理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识别,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适用范围
2适用于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收集、识别和更新。
职责
3.1 质安部:
负责本程序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识别和收集;编制公司适用<法律法规一览表>
3.2 各部门:
负责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和收集;编制适用于本部门的<法律法规一览表>。
4.工作程序
4.1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收集。
4.1.1 质安部应建立并保持收集法律法规信息的渠道,及时收集与本公司适用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4.1.2 各部门应建立并保持收集法律法规信息的渠道,及时将收集到的法律法规信息提交给质安部。
4.1.3 质安部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购买。
4.2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和一览表的编制。
4.2.1 质安部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识别,并编制适用的<法律法规一览表>,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
4.3 法律、法规一览表的发放及管理。
4.3.1 法律、法规一览表由质安部确定发放范围,质安部负责发放。
4.3.2 各部门收到公司的“法律法规一览表”后应进行识别,编制本部门的法律、法规一览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质安部核准。
4.4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的更新。
4.4.1 当有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颁布实施或作废时质安部应按4.1、4.2 要求更新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或采用由质安部以通知的形式通报增加新的或作废原清单中某个文件的办法处理)。
4.4.2 每年1月份由质安部发布新的“适用法律法规一览表”,并按4.3要求执行。
个人发展计划
个人发展计划的设定,目的是为了帮助员工发展并发挥他们的潜力。所有员工都希望在一个自己喜欢的、有意义的工作岗位上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 对公司满意、忠诚且有价值的员工会为自身的成功及公司的成功而努力不懈。
个人发展计划帮助你、你的部门主管或经理及其他人了解你的职位技能和兴趣,明确个人发展 需求并设立现实可行的目标。个人发展计划并不单指工作调动。个人发展计划与所有员工都息息相关,因为如果我们能丰富我们的工作内容,提升我们的工作技能,那么我们将从工作中获得更大的满足感。
在部门主管或经理的支持与下进行个人发展计划,将有助你:
• 评估你现在的工作技能与兴趣
• 就个人发展计划征询他人的意见
• 设立现实可行的发展、改进目标
• 设立并实行有助你达到目标的行动计划
危险因素评价方法
评价的原则:
本公司采用“是非判断法”和“LEC打分法”相结合的原则对识别出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价。
A)是非判断法
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Ⅱ-曾经生过事故,仍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Ⅲ-相关方合理抱怨或要求;
Ⅳ―直接观察可能导致事故,但无适当的控制措施
B)打分法(LEC法)D=L * E * C,详见附件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表填表说明
L-由于危险因素影响人身健康或引起相关方的不满,其严重程度的评分;
E-人员处于危险环境频率程度的评分;
C-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的评分:
D-对危险因素的总评分
评价的内容
管理者代表定期组织体系推行小组评价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遵守情况,其内容包括:
5.1.1适用法律法规
A、国家或国际性的法律法规
B、省部级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5.1.2其他要求
A、与有关机构达成的协定
B、与客户的协议
C、行业标准、规则、规范及要求
D、非法规性指南
E、自愿性原则或业务规范
F、自愿性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标准或产品承诺
G、行业协会的要求
H、本公司的要求或对公众的承诺
5.1.3有关的许可和执照
A、产品生产,环境,安全许可证
B、营业执照
OHSMS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申请专项资料 :
安评批复/安评报告/安全“三同时”验收报告(带*范围);
体检报告(岗位)
消防验收报告;
防雷检测报告;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检测报告(安评批复有要求时);
重大危险源清单;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合规性报告;
目标和管理方案
转机构申请专项资料:
转机构申请和声明表/原发证机构被暂停/撤销的公告
转版申请
原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后一次审核报告
不符合项报告及其整改验证有效的证据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和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重点的部分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意见。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
5、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的有效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6、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合格。
7、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合格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操作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