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国家工业建筑诊断与改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钢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为检测站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续使用年限 30 年的建筑(简称 A 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 A 类建筑抗震 方法。
2 后续使用年限 40 年的建筑(简称 B 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 B 类建筑抗震方法。
3 后续使用年限 50 年的建筑(简称 C 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011 的要求进行抗震。
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223 分为四类,其抗震 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
2 乙类,6~8 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 度时应适当提高 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 甲类,应经研究按不**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本地区设 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 丁类,7~9 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 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 度时应允许不做抗震。
现有建筑的抗震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1 Ⅰ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7~9 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2 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 可提高抗震要求。
3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0.15g 和 0.30g 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
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 8 度(0.20g)和 9 度(0.40g)采用。
4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要求。
5 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要求。
现有建筑的抗震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 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的 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 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4 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符合抗震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 限,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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