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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假药的成分复杂,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并不完全相同,要作具体分析。有些药品虽然是假药,没有什么,但对人体健康没有危害,如以红糖为主要成分冒充冲剂,以萝卜干冒充天麻或人参,虽然不能治病,但对人体机能也没有什么损害,因此,一般也不作为生产、销售假药处理。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本条分为三个档次: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致人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本条*二款是对假药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刑法》: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百四十条至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如何处罚的规定。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刑法*三十一条作了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就是“双罚制”原则。但是考虑到单位犯罪的多样性、复杂性,刑法*三十一条又规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有多种,有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还有对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不判处罚金的,如刑法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的处罚规定等。根据本条规定,单位如果犯百四十条至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对于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只不过由于污染、变质而具有了毒害性,不能构成本罪。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分为三个档次:对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说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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