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赔偿金或伤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费、器材、器具等费用、费。各伤情下的赔偿项目如下:
(一)丶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丶受害人因伤致的赔偿项目除*1项外还包括:疾赔偿金、疾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
(三)丶受害人的赔偿项目包括:除*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丶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需要的,可以参照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应予支持。
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中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对于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该驾驶员暂时无力承担时,由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对于2004年5月1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则不能判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9条的规定,若能认定系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或者并非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救费用**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