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债务纠纷
好的预防债务纠纷发生的办法就是签订合同时进行担保,担保的方式很多,如可以用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以及金钱的担保,如定金。总体来说,企业在处理债务纠纷时,除了上面提到的问题还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继续完善解决方法,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在企业处理债务纠纷时,我们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积累教训,继续完善解决方法,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这是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法定的,债权人是否行使该项,完全取决于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债权转让有效需符合一定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三种合同不得转让。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如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三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按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到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按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87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
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批准。
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借条参考范本
借条
为(如生产经营、买房购车等)所需,今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借到币壹万元整(币10000万元),月利率1%,于()年()月()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
如任何一方(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送达诉讼文书的,因载明的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受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人
号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案中,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前,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本案要旨:民商事活动中保证责任的实现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关键,是整个保证制度的核心。从责任与义务的关系角度来讲,保证责任在性质上实为法律义务;从保证责任的方式来讲,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对一般保证责任承担过程中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及限制条件的准确把握,有利于在诉讼过程中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
当事人利用已签章的空白纸张证据
潘某系杭州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刘某存在长期加工业务往来。2017年,A公司起诉刘某归还欠款,主要证据为一份债权凭证,上半部分记载“刘某尚欠A公司XXX元”等信息,下半部分记载刘某的姓名和银行账户信息。诉讼中刘某辩称,该证据系而成,下半部分的姓名与银行信息,确系刘某书写,但该材料形成于加工业务往来中刘某要求A公司向其账号打款时,而纸张上半部分所谓尚欠款项的信息,系A公司自行添加。
杭州中院查看证据之后,结合交易习惯认为确实存疑,经深入调查,潘某承认该证据确系形成。查明该事实后,认为潘某证据,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对潘某处以罚款10000元。
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人收到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人账户时;
(三)以交付的,自人依法取得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人的,自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自然人之间的合同,自人提供时生效。根据该规定,有借条是作为事实存在的直接证据,可以数额较小的或者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如果当事人对借条所载的事实提出异议,此时的借条作为证据就会显得依据不够充足了。法庭会把举证责任分配到你身上,还需要你提供证据的方式: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等等。
因此,债务纠纷中双方以数额较大的现金进行借贷时,出借人为了保存证据,让人在拿金时,用拍照或视频的方式保存证据。这种方式很有必要,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无法说清事实真相。银行转账或转帐是比较可靠的方式,随时可以查到交易记录。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