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八十条款有关“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债权转让过程中关乎债权出让人、债权受让人、债务人、担保人、回购人等多方的义务,涉及转让的有效性、通知方式、管辖、诉讼时效、诉讼和执行主体变更、从转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在实务中往往会引发诸多纠纷,导致争议不断。
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但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具体的规定。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如能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形式
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在二者间产生内部效力。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权让与不对债务人生效,除经受让人同意外,债权让与一经通知,不得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