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律师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担保的获取
由于船舶碰撞事故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只有在受损船舶或货物修复完毕,甚至诉讼结束后才能确定,时间跨度长,而将对方船舶长期扣押显然是不可能的。为确保所受损失能得到赔付,对方船舶需要在船舶离港前向受损船公司提供足额担保。
担保方式
担保可通过船舶碰撞双方协商或法院扣船的方式取得。通过碰撞双方协商取得的担保,如碰撞双方未能协商解决赔偿事项,船公司应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2 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的方式主要有现金、保证、抵押或质押。以现金方式担保的,现金通常为币,也可以是硬通,船方应将担保金存入船公司可控的银行账户中。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审查担保物的价值及可能性,办妥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保函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属实践中常见的保证担保方式,通常由银行、保险公司、船东互保协会、大型企业提供;保函应当在船舶离港前取得,若对方未能及时提供的,船公司则应当采取扣船措施。
保函审核
船公司在接受保函前,必须对保函的出具主体、保函措辞进行严格审核,审核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1)担保人的主体及资信状况,担保是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
(2)尽可能接受境内第三方出具的保函。若保函直接由担保人出具,可能会产生强制执行难的问题。
(3)保函的受益人应广泛覆盖所有可能受损害方。
(4)不得为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5)担保金额应足以赔偿相关方所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保函的担保金额必须充分,应至少超过估算损失的50%以上。
(6)保函应列明相关附随内容。保函中常见的附随信息有:
A. 船方法律文书的国内接收方。为避免产生未来诉讼中的法律文书域外送达障碍,应在保函中确定法律文书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方一般为船方的我国境内的律师事务所。
B. 将被担保人与对方船舶的基本信息作为附件一并提供。基本信息一般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 船籍证书,船检证书,航海日志,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等所有相关公司的注册文件和/或其他资料。如果是复印件,还应要求担保人盖章确认。
应急处理
在船舶发生碰撞后,船舶所属公司包括船东、光船租赁公司、经营公司、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船公司)应迅速进行以下应急处理:
1. 船长须立即向船公司经理或DPA报告,同时,及时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告,或者报告12395海上搜救中心(包括肇事船舶名称、所有人、经营人、船籍港、船舶总吨位,以及碰撞的检验过程和预估损失,并及时提供现场船舶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照片);
2. 船长通知轮机部门备好主机。做好火灾、物料泄漏(特别是油污)的应急处理准备;
3. 委托律师或咨询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尽早介入并提供法律意见,可确保在后续的索赔过程中占据主动地位;
4. 向船舶保险人报告,向货物所有人报告;准备船舶保险单和货物保险单;
5. 对碰撞对方的证据进行保全;
6. 起草事故经过及明显的损失情况材料,复印船舶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等资料,并让碰撞对方船长签字确认;
7. 向海事部门发送海事声明;
8. 向船级社或本船的船检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检验-海损状况检验以进行船舶安全评估;
9. 若船舶沉没的,申请设立危险独立航标,需要打捞的,应签订打捞合同(船/货)。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船舶触碰事故,对船舶来说,都属于海上航行中发生的事故,是典型的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海商法的规定。虽然在非因船舶碰撞造成的船舶触碰中不能适用海商法第八章有关碰撞责任的规定,但海商法中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等其他规定均应当适用。故根据《规定》,对因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或者码头造成损害的,触碰船舶仍然有权援用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等进行抗辩,受害人有权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主张船舶优先权等。
诉前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1)针对国内、国外船舶采取不同的扣押方式。国内船舶可采取船舶活扣押;对涉外船舶则不能采取船舶活扣押方式,而应将船舶实际扣押,并由有关机关对船舶进行。
(2)必要时,可对船舶进行二次扣押。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