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按照约定从起运点运输至终点,旅客或托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民航法》百三十五条规定:“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这一规定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和航空运输实践的需要和行业特点做出的,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应当在2年内提起诉讼,超过2年的,法院即不予保护。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是自民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起算起;在民用没有到达目的地点或无法确定是否到达目的地点(如发生延误),自应当到达的目的地点之日起计算;在发生事故终止运输的情况下,自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是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送至目的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根据实践具体情形,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又分成四个常见的纠纷。
1.铁路旅客运输纠纷
铁路旅客运输纠纷,是指以铁路为运输方式,将旅客运送至目的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2.铁路货物运输纠纷
铁路货物运输纠纷,是指以铁路为运输方式,将货运运输至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3.铁路行李运输纠纷
铁路行李运输纠纷,是指以铁路运输方式将旅客的行李运输到地点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4.铁路行李运输纠纷
铁路行李运输纠纷,是指以铁路运输方式将小件货物运送至地点产生的纠纷。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