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
(一)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
2、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履行是否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问题,《*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可见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并不影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只要债务转让协议本身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那么该协议有效。
其次,在认定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时,应当将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事实作为认定债权转让效力的关键。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不应否定受让人为该通知的法律效力。受让人直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的,亦可认定为通知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在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债务人时,该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协议什么时候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由此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签署债转股协议:由债权人、债务人、转股企业、转股企业股东共同签署,协议明确约定拟转股债权数额、债权作价金额、转格及出资/持股比例等商业条款、股东、实施程序、股权退出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
4、履行登记程序:增资决议作出后30日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