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泸州海事海商律师费用-行业经验丰富

    泸州海事海商律师费用-行业经验丰富

  • 2021-02-25 15:46 25
  • 产品价格: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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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静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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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陈静律师,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进行解决。其中诉讼有的进行审理。我国的纠纷案件都由中级管辖,不同的纠纷要到不同地方的起诉。
    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我国除规定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外,还赋予行政机构(港务监督)一定的争议处理权。由于我国是海运大国,因而有的来审理海商中的纠纷问题。我国的纠纷案件都由中级管辖,不同的纠纷要到不同地方的起诉。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
    由当事人自主通过友好磋商化解纠纷一般仅适用于一些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纠纷,体现了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立足长远的合作精神,具有经济、等特点。实践中,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往往首先采取协商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当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常通过和解协议加以确认。
    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下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法。调解相对于和解引入了中立的调解人,便于保证公证,又保留了当事人较大的意识自治空间和灵活、经济的特点,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为上述三种机构工作提供了法律根据。
    三、仲裁
    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条款),将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称为仲裁。   四、诉讼
    当事人通过起诉的方式将纠纷提交运用审判权解决的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针对纠纷的性,各国一般均专设处理此类纠纷,我国根据全国1984年11月14日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决定”,先后设立了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等九个。诉讼在我国纠纷解决中占有重要地位。
    五、诉讼的管辖
    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管辖;
    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碰撞船舶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3、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到达地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管辖;
    4、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转运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5、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6、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7、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被告住所地管辖;   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8、因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管辖;
    9、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10、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的,向处理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受理相关案件的提出。
    11、因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民法总则海事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因其牵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和基本,当然也会对海事海商案件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其中的某些条款将对海事审判实践产生直接影响。例如,《民法总则》中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的新规对船员失踪案件的处理就有直接影响。
    船员因海难或其他意外事件而失踪,在海上人身伤亡索赔案件中时有发生。但失踪不是,不能产生自然人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船员失踪时,船员家属并不能以船员向造成事故的船东或其他加害人索赔,其处于不稳定状态。
    由于《*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只在第二十三第(二)项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起满两年的”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必将导致船员失踪后长期不能主张。
    在实践中,意外事故后的船员失踪,绝大多数情况下船员没有生还可能。船员家属的长期不能主张,不利于船员家属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更由于船员家属无法及时行使,一旦船东或加害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将致其索赔无着,对船员家属极不公平。
    以前上述法律窘境往往通过船员的地门直接出具来解决,实属无奈之举。
    《民法总则》第四十六除了保留《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第(一)、(二)项规定外,新增了第(二)项的延伸规定“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该规定使得意外事件的失踪人宣告的二年时间的限制被突破,使得容易遭受意外事故的船员家属的能及时得到主张,相对《民法通则》的规定,更趋合理。
    在该规定中仍然存在疑问的是有权“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的“有关机关”是谁?这个可能要通过将来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可以想见的是,在未来的海事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海事事故的调查机构—海事局将是适格的“有关机关”。
    除海事局外,笔者认为应当对“有关机关”做较为广义的解释。毛教导我们“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因此,任何对意外事故负有调查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就有认定“该自然人”是否可能“生存”之权。
    进而言之,如果海上意外事故发生在我国有关机关可以管辖的海域之外,则有权调查事故的机构或出于公益目的调查事故的民间组织也可以被认定为“有关机关”,倒是目前一律由门来认定失踪者的做法可以休已。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看出,海事海商纠纷类型主要包括船舶非法留置,在海水领域的生产作业发生纠纷而导致的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侵权案件,或者因为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等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还有就是货物在运输过程当中导致一些有毒物品一不小心泄露,类似于污水,油类或他有害物品等。

    海商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如何的?
    诉讼时效为一年的: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或者受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2: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直到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为二年的:
    1: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依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的,自旅客之日起计算,但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计算。
    2: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有关船舶被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4: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结束之日起计算。
    5依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为三年的: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污染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损害发生之日起六年。

    对于涉及大宗货物的海商事往来而言,由于大宗货物的运输成本、管理成本较高,国内外都采用单证交易的方式,这种方式极大地便利了大宗货物的流转,但是同时也出一系列问题,其中普遍的便是“无指令放货”。因无指令放货而导致物权人(或正本提单持有人)丧失了物权凭证下的货物,因此作为无指令防货的主体(可能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应当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在此,便产生了海商事保管纠纷中较为的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况,由于不同于民事责任竞合,所以考虑的因素会相对复杂而多变。在此,我们以一个案例为基础,以此来探讨海商事保管合同纠纷中选择侵权与违约的区别和要点。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

    欢迎来到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海上丝绸之路”东方始发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宁波市。 具体地址是浙江宁波江北区公司街道地址,负责人是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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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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