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莱芜软件著作权申请要求 软著 安全送达

    莱芜软件著作权申请要求 软著 安全送达

  • 2021-02-22 12:05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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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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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著作权归属——原始**:一般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归属软件开发者(包括个人或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软件著作权归属——继受**:即依法以受让、继承、承受等方式**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和协议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软件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由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莱芜软件著作权申请要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就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具备民事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的规定 
    (一)软件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 
    (二)软件著作财产权 
    1.专有使用权。其具体包括:(1)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5)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6)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专有使用权。
    2.使用许可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许可分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应当视为非专有。   
    3.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莱芜软件著作权申请要求
    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
    1、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
    (1)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在软件侵权纠纷中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
    (2)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
    在上述的*二种情况中,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2、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较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
    (1)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
    (2)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
    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有许多特征,这些特征已被用来鉴别两个程序之间是否相似,包括:  
    1、 两个程序产生的输出是否相类似;  
    2、 两个程序接受的输入是否相类似;  
    3、 两个程序的数据结构是否相类似;  
    4、 两个程序逻辑流程是否相类似。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和技术对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个特征都成为人员进一步详细分析两个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一致的关键对比点,而人员正是通过这些关键点的对比得出供法官参考的结论。如果这些特征均不存在相似性,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3、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接触。
    所谓“接触”是指原告的软件产品已公开销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软件开发人员曾在原告处工作过,或者原、被告之间曾有过合作关系等,这些通常可以被告曾**会接触原告软件产品的**内容,从而使得被告软件的开发工作有“借鉴”原告软件**内容的嫌疑。
    莱芜软件著作权申请要求
    一、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答:(1)发表权,指作者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3)修改权,即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不受歪曲窜改的。
    二、简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有:(1)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以下民事责任: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③赔偿损失。此外,侵犯著作权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行政责任:著
    作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著作权法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还有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3)刑事责任:《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217条、21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罪。
    三、什么是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及其特征。
       答: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为了有效地实现著作权,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种民间团体而对著作权实施的管理。其特征有:(1)管理主体的民间性。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现的,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种民间团体而非组织。(2)管理目的的服务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目的纯粹是为实现著作权而提供协作性的服务,它不负有贯彻实施国家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职责。(3)管理方法的信托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多采用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桥梁和中介代替著作权人办理著作权许可使用事宜,代替著作权人对侵权者提起法律诉讼等。
    四、比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答: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都是对著作权限制的制度,二者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一定差异。其相同点表现在(1)二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2)只能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凡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不在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范围之内。(3)使用在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范围之内的他人作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其区别在于:(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报社、社、录音制作者、电台、电视台等,而合理使用没有主体范围的限制。(2)法定许可必须向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则*支付报酬(3)在法定许可使用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五、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与著作权转让的差异。
       答:(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而著作权转让改变了著作权归属。(2)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的受到许可合同的限制没有自由的处分权;而著作权转让后受让人有处分权,不仅可以自己行使该,也可以将获得的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一般许可中被许可人不能因被侵权而提起侵权之诉,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而著作权转让中,任何受让人对侵权行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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