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
三、办理依据
1.《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9﹞35号)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88号)
3.原食品药品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9年*10号)
4.《食品药品总局办公厅关于通报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调整有关情况的函》(办药化管函﹝2019﹞164号)
5.原食品药品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办药化管﹝2019﹞72号)
申请企业即国外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大陆需要一家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承担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责任。
《辽宁省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
(7)产品技术要求备案后需对外公示,请严格按系统说明的要求在线填报,并符合《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许﹝2010﹞454号)的要求。填报后在线打印,按要求盖章。
《辽宁省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
(14)符合以下包装类型的样品应当按下列规定备案: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小包装或能分隔的样品(如眼影、粉饼、腮红等),且以一个产品名称备案,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非独立包装或不能分隔的样品,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各部分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2)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备案,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3)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4)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2个或2个以上原包装外文名称相同,但外观形态不同的进口产品,应在申请表和生产销售文件外文名称中增加标示产品外观形态的词语,以示区别,并附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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