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律师,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怎么理解、海商案件的定义?1、和海商,简易的界定就是:是以“船”为中心;海商是以“货”为中心。海难救助费显然是为了“船”,属于。共同海损纠纷是货物损失纠纷,属于海商。2、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管辖。指港口所在地的地方还是港口所在地的:这属于专属管辖。即应由及其上级管辖。二、纠纷的案件有哪些?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9、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备品纠纷案件。10、其他侵权纠纷案件。判断、商事事件的根本是事件的发生是由于船源于货,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找出案件发生的缘由,但是这两者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故而是较为难易判断的。故而若当事人希望得到救济,就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海商法》第十三章 时 效 第二百五十七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 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 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 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 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八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 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 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 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 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 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 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 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 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 ,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 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 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百六十七条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 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海事法院确定的案由基本上是“海(水)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理由是法院“法发(2000)26号”《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试行〉》(下称“法发〈2000〉26号”)中只有此法定案由,不能确定为其他案由。加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规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禁止法官或除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的自行确定案由,若有自行确定案由(指不依“法发(2000)26号”规定案由),二审可能以错案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法官或合议庭将可能按法院颁布实施的《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直至开除法官队伍,所以只能定“海(水)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1、主体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责任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据海商法,我国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2.救助人;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4.对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2、条件责任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责任限制。经,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请求责任限制。3、两种债权(一)限制性债权以下赔偿请求,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均可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限制性债权":1、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以上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都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第4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二)非限制性债权以下赔偿请求不适用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非限制性债权":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2、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3、我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如果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做了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