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套路贷刑事律师 青岛刑事律师

    套路贷刑事律师 青岛刑事律师

  • 2020-12-04 01:3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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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贵成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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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段贵成律师,主办犯罪及金融、职务犯罪(、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性质犯罪、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故意案件、死刑辩护、各地高院再审等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尤其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刑事案件,对刑事案件有精深独到的见解。
    挪用公款与借贷公款的认定
    借贷公款是一种合法的借贷行为。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只要办理了必要的手续 ( 合同 ) ,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都可以相互借用款项。其特点在于 : 一是合法,二是自愿,三是用途合法。这三点,正是挪用公款所不具有的,但其却具有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的特征。故挪用者与公款所有者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所谓借贷公款行为,是指单位负责人或经管人员,批准、决定将公款借贷给个人使用的行为。借贷,实际上就是放贷,是一种金融信贷行为。根据我国财经金融管理规定,非金融部门未经国家批准是不能进行信贷活动的。借贷行为违反了财经管理制度,是一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因而具有行政违法性。但是,我国并未设立借贷公款罪,借贷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将借贷行为归为挪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借贷行为和挪用行为,都系与职务相关的行为。因此,两者有诸多共同之处,如主体都具有经管公共财产的职务身份,形式都是将公款转给个人使用,具体对象都是公款,行为都具有违法性。这是两者容易混淆的原因。然而,借贷行为与挪用毕竟不同,它有许多自身的特征 : ,主体的法人性。借贷行为人一般是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主管人员。这些人,对内有经营决策权、公共财产支配权,对外有代表单位进行民事活动的。如果不是以单位的名义,而是个人擅自决定将公款借贷给个人,自然是个人行为。第二,形式的合作性,借贷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 如一般经过批准或由决定,有的经集体研究 ) ,办理一定的手续 ( 如订立借贷合同,由人出具借据或收据 ) ,通过入帐,形式上是合法的。而挪用,是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公款的行为,一般不需办理何种手续,一经挪用,就不具备合法性。第三,动机的公利性。借贷,一般是出于为单位谋利,如有的是出于为单位创收,有的是出于把单位的死钱变成活钱,搞活经济。而挪用是出于谋私利,即通过取得公款的使用权而从中取得经济上的利益或其他好处。

    几种具体借贷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1 、对以下几种借贷行为应以挪用论处 : 行为人利用职权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借贷,或由他人后又转归自己使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借贷行为具备挪用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2 、对以下几种借贷行为,不能以挪用论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
    ,对及时收回本息,未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一般可作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显着轻微,不宜以犯罪论处。
    第二,不能及时收回本息,虽采取了积极追讨措施,但仍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因为其主观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过失心理。
    第三,在办理借贷过程中,收受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因为这也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
    第四,明知对方是用于等犯罪活动而予以借贷的应以等犯罪共犯论处,因为这是一种资助犯罪的行为。
    第五,内外勾结公款的,应以共犯论处。其中,主犯系内部人员的,应以共同罪论处,主犯系外部人员的,则以共同诈骗罪论处。行为的性质是由主犯行为决定。

    进入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劫的不属于“劫”
    本案中,被告人韦*伙同他人作案的房屋是待租房屋,是封闭的,需要王某某拿钥匙开启方能进入,显然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故符合“户”的场所特征。但该房屋不具备“户”的功能特征。该房屋既不是供受害人王某某本人或者其家人生活居住使用的,也不是有他人正在居住使用的房屋,而是等待他人租住的房屋,被告人作案时无人在此居住,因此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劫犯罪中的“劫”之所以成为加重处罚情节,是因“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正常生活。只有在有人居住生活的房屋内劫,才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和生活安宁,这种劫行为才具有一般劫行为所不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才能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如果行为人在无人居住生活的房屋内劫,其行为不会对他人的住宅和生活安宁造成任何侵害,该种劫行为与一般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异,自然不能认定为“劫”。

    先后转化为劫罪的,应认定具备“劫”情节
    被告人后,被被害人当场发现,意图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威胁被害人不许其喊叫,然后逃离案发现场,依法应当认定为“劫”。
    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劫的不属于“劫”
    本案中,被告人明**深夜进入李冬林的卧室进行劫,在形式上符合“劫”的构成特征,但是,明**与李**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其进入继父李**的居室是否得到李冬林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入;同时,从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来看,无论子女是否成年或者与父母分开另住,子女进入父母的卧室或者住宅,都是正常的。因此,对于明**进入其继父李**卧室实施的劫行为,不能认定为“劫”。
    刑事辩护量刑的主要内容
    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量刑的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所以,量刑首先要解决是否有必要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问题。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
    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为执行刑。从上述可以看出,量刑就是根据犯罪的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处刑罚。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其主要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有罪的人罪刑相当,是无罪的人不被追究,这就需要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的量刑的原则情节及犯罪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见量刑的相关规定与律师辩护有相当密切的联系。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边境口岸较丰富,边贸资源丰富的阿拉尔市。 具体地址是新疆阿拉尔南口公司街道地址,负责人是段贵成。
    主要经营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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