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过航空飞行经历的乘客中,多多少少都会遇到过飞机晚点导致重要事项被耽误、托运行李发现贵重物品被损坏等情况,遭遇这些特殊情况的乘客有的忍气吞声、息事宁人,有的则坚决要讨个说法,拿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如何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呢?
一、诉讼管辖
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在提起诉讼时,其诉讼管辖遵从《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考虑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1995年10月30日八届**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包括航空运输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该法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有关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只能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出。”在实践中有旅客因航班延误以消费者名义状告航空公司服务质量并要求赔偿,原告就坚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消费者权益保》是适用于一切消费者的普通法,并且是规定一般民事关系的,而《民用航空法》是仅适用于乘坐飞机的消费者,并且是规定航空运输这一特殊的民事关系的,因此是特别法。在民法适用上,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为原则。即对于该事项有特别法时,应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普通法;只在无特别法时,才适用普通法,普通法起补充特别法的作用。根据这一原则,《民航法》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民航法》对民航运输中的法律纠纷有专属的优先的管辖权。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旅客和航空公司对易碎物品损失均有过错的,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关键词:易碎物品;保护包装;货损责任;过错责任
裁判要旨:在航空运输合同中,旅客托运易碎物品时,旅客和航空公司均有保护易碎物品的义务。旅客对易碎物品没有任何保护性包装,构成过错,需对易碎品损失承担一定责任。航空公司对贴有警示标识的行李在承运中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货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实践中,双方对易碎物品均未尽到必要的保护措施和谨慎义务的,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损失责任。
适用法律:《*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修正)》百二十七条款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是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送至目的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根据实践具体情形,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又分成四个常见的纠纷。
1.铁路旅客运输纠纷
铁路旅客运输纠纷,是指以铁路为运输方式,将旅客运送至目的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2.铁路货物运输纠纷
铁路货物运输纠纷,是指以铁路为运输方式,将货运运输至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3.铁路行李运输纠纷
铁路行李运输纠纷,是指以铁路运输方式将旅客的行李运输到指定地点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4.铁路行李运输纠纷
铁路行李运输纠纷,是指以铁路运输方式将小件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产生的纠纷。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