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加快构筑人才竞争发展新优势,奋力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市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过45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人才引进落户
办理条件
①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并缴纳社保;
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缴纳社保;
③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国家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过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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