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户籍证明?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七十三条“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难以用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开具户籍证明”:
一、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
二、注销户口证明。
三、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虽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相关户籍信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1、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遗失尚未补办的。
2、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的。
3、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的。
02什么情况下无法开具户籍证明?
一、 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户籍所在地住址等九类事项,完**够用*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二、户口簿上能够证明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等5类事项。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兵役状况、职业、服务处所、血型等非公安机关主管事项。
1、首先到同意连接你户口的村委会或社区打证明
2、携带相关资料到迁入地区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准迁证
3、拿了准迁证后,再到迁出地派出所户籍科打迁出证明
4、后到迁入地的派出所补办落户手续以及补办新的身份证。
户籍证明涉及户籍,且是本人需要,所以必须由本人办理。
1、出具户籍证明,一般由被出具人带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这里一定要注意,是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而不是其他派出所。
2、为了简化工作流程,方便居民办事,出具户籍证明时,被出具人需要将户口本的户主页、被出具人页放在一张A4纸上一起复印后带到派出所,然后派出所查看户籍系统之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派出户的户籍公章,即为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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