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及办理
符合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二条、*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办理材料
①人事(职工)档案
凡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及已建立职工(人事)档案的人员应当提供,职工(人事)档案应当完整齐全、真实有效。
②人才引进落户登记(备案)表
所有表单由接收单位或个人如实填写,本人签字,单位核实后加盖公章。《苏州市人才引进落户登记表》或《拟调人员呈批表》(一式一份),可在我中心网上申请审核通过后,直接下载正反面打印在A4纸上,并由本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按紧缺专业、急需放宽年龄办理的,用人单位应提交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拟引进人员的技能和引进理由等方面的书面报告。
③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证明
七、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国家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过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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