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合同一般是指由船厂按照约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船舶的建造、配备、测试和交接,而由船东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方式分期支付建造款并接船的合同。船舶建造合同在不同的法律体系里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笼统地可以将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归纳为两种,即具有买卖合同性质的合同和具有承揽合同性质的合同。
规定
1.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修理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2.法律适用
船舶修理合同的法律规则《海商法》并无具体规定。从法律属性上讲,船舶修理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在法律适用上,船舶修理合同纠纷应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15章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补充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在诉讼程序上,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3.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船舶修理在船舶营运过程中会经常发生,基于船舶修理合同纠纷的典型性,《规定》将其明确列为第三级案由。在这里要把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由与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由区分开来。船舶修理合同与船舶建造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因它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不同决定的合同性质不同:前者为按照约定条件对已有船舶进行修理以恢复其性能的合同;而后者则为按照约定条件建造新的船舶的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舶时消灭。”由此可见,船舶留置权行使的条件是船厂占有所修船舶。相关司法解释确认修船合同下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不以该船舶是委修方所有为条件。换言之,即使在管理人而非船东或光租承租人为委修方的情形下,只要修理船舶一直在船厂的占有之下,且船厂的债权到期,船厂是可以自行宣布留置该船舶的。
相比较而言,扣押船舶是一种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的措施。
依照《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以及《*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船舶管理人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提供以下服务: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