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中,判断承运人是否已向非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核心是货物支配权是否发生转移。
无单放货责任,向谁主张?
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通常情况下有三种:一是签发海运提单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东,比如马士基、地中海这类集装箱班司,或者散货船船东;二是签发货代提单的无船承运人公司;三是未尽代理义务具有过错的货代公司,典型的代理过错主要体现在转委托未在中国交通部备案的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此时,货代公司应与未备案的无船承运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记名提单,可以无单放货吗?
承运人对记名提单仍须凭单放货。美国或者南美智利、阿哥廷国家有关记名提单可以无单放货的规定,在中国法院难以得到认可。
在收货人订舱且准据法为中国法的情况下:
(一)货物在目的港已被拆箱、清关,收货人未支付贸易合同项下对价且已付清到付运费的情况下,如承运人未充分证明货物一直处于其持续控制之下,即使货物终在承运人处,不影响无单放货事实成立的认定。
(二)承运人无单放货之后,未在正本提单持有人同意或接受的合理时间内追回货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有权拒绝提货并要求承运人承担全部货物的赔偿责任。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