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船舶建造律所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南京船舶建造律所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2020-05-12 18:08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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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从船厂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来看。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向买方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成果,交付则是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成果后的附随义务。船舶建造合同侧重于船舶建造工作的完成,船厂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完成船舶的建造工作,这部分是船厂主要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将船舶交付给船东。在合同的履行中,船厂要在船级社、船东的监督下完成船舶的设计、建造工作,并在完工以后向船东交船。

    在英美法国家,船舶属于动产,船舶的销售合同视为一种货物买卖合同,[注2]也就是说,船舶建造合同被认为是卖方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并收取相应对价的合同。[注3]过去,用Diplock 法官的观点来归纳,“虽然一份船舶建造合同,在形式上是一份建造船舶的合同,但在法律上是一份销售货物的合同”。这些观点表明,在英美法系,船舶建造合同被视为是销售合同,销售的是未来的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制造或取得的标的物。

    我们把船舶建造合同作为买卖合同来分析,则船东支付的合同对价仅仅针对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在船舶建造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下,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因船舶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船东有权要求船厂返还已经支付的分期款项,同时船厂无权要求船东支付合同提前解除时已经到期而尚未支付的分期款项,因为此时船舶所有权尚未转移,船东无需承担任何对价。

    就中国国内而言,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常认为船舶建造合同是一份销售合同。在Peter S K Koh看来,在中国,船舶建造合同是一种涵盖各种目的、很长的履行期间以及很高的技术要求的复杂的一类商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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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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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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