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财产保险纠纷律师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西安财产保险纠纷律师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20-05-12 18:08 63
  • 产品价格:500.00
  • 发货地址:浙江省宁波江北区包装说明: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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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编号:52017286公司编号:4230300
  • 陈静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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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产生保险纠纷,哪些途径可
    与保险公司沟通
    首先是与保险公司沟通。引起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通常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投保人不诚信,故意隐瞒应该告知的事项,比如健康状况,一旦出险,保险公司拒赔;二是保险销售人员的误导,故意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的目的主要是了解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厘清双方的责任。如果确定是保险公司的责任,那么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投诉。
    这时,取证就非常重要。如果你确定被保险销售人员误导,一定要做好取证工作。首先要找到当初的保险代理人,取证的方式有很多种,文字形式、语音录音等都可。只要证据充分,就可以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向投诉
    作为保险公司的主管部门,的权威是毋庸置疑的。为了推动全国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建立健全,各地保监局为消费者开通了“信、访、电、网”的消费者投诉渠道。
    “信”指保险消费者可以采取邮寄投诉材料的方式提出投诉,将投诉材料邮寄至所在地保监局的通讯地址。
    “访”指保险消费者可以采取面谈的方式提出投诉,各保监局每月开展保险监管机构与消费者“面对面”的局长接待日活动,具体情况可在保监局查询预约。
    “电”指保险消费者可以拨打专门开通的“12378”保险消费投诉热线提出投诉。
    “网”指保险消费者可以在及其派出机构网站的信访投诉栏目提出投诉。
    通过仲裁机构仲裁
    如果遇到保险纠纷,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处理。仲裁会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做出裁决,当事人必须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裁决书做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但是,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不要轻易通过仲裁这种途径解决,因为与其他纠纷处理渠道相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对投保人而言机会只有一次,选择了仲裁就自动放弃了其他途径。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予受理,除非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
    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或者协调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如果争议金额较大、分歧严重,保险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无非也就是协商和诉讼这两种结果,如果终双方选择了对簿公堂,那么对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终判决结果,需要结合引发合同纠纷原因,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找专业律师来帮忙解决。

    充分利用犹豫期读懂保险合同
    犹豫期是指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给予消费者10天—15天的时间,考虑是否真正持有该保险单。
    若在这期间内退保,投保人可无条件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扣除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全部保费,不得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大家往往处于有限选择、被动接受的地位,专业知识上的弱势带来理解上的偏差。但是,仍然要充分利用犹豫期,多了解保险知识、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不明白的地方多向保险公司提问。

    强调一点,电话回访对投保人是有好处的。从投保人角度出发,电话回访可以督促投保人阅读正式的保单条款,防止销售人员的误导以及投保人自己理解上的偏差。如果投保人难以理解保单条款,可以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甚至在犹豫期内退保,将损失降到。
    所以,要认真对待保险公司的回访电话,核实保单信息和享有权益,确认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购买意愿,将来一旦产生纠纷,也有录音为证。
    -/gbahahg/-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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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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