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领域除了有丰富多彩的矿物质资源以外,现在也作为连接我国和其他各国贸易进出口的一个重要的运货渠道,现在我国每年在一些重要的各大港口的投资也非常多。但是在航海领域,其实也和生活当中其它领域一样,不可避免的总是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那么,海事海商纠纷类型主要有哪些?
一、海事海商纠纷类型主要有哪些?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备品纠纷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海事法院确定的案由基本上是“海(水)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理由是法院“法发(2000)26号”《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试行〉》(下称“法发〈2000〉26号”)中只有此法定案由,不能确定为其他案由。加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规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禁止法官或除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的自行确定案由,若有自行确定案由(指不依“法发(2000)26号”规定案由),二审可能以错案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法官或合议庭将可能按法院颁布实施的《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直至开除法官队伍,所以只能定“海(水)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一、概念:
单独海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直接造成的船货损害及费用支出。
如船舶触礁导致船底损坏,是牺牲,修船费是费用支出;或通风筒因大风浪关闭致使需要通风的货物受损等。这类损失由受损方自负或责任方负责。
船舶在航行中发生了火灾、车叶失落等意外事故,如不及时采取特殊措施,船舶和所载的货物就有灭失;或者已经受到的损失势将扩大至全损的危险,为了避免船货面临的共同危险,不惜使货物遭受水损而尽力引水灌舱灭火,或者呼请拖轮将失控船拖带至安全港。
这种为了船货共同安全,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二、法律规定:
海商法第1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措施就是“共同海损措施”,如为脱浅而抛弃货物、请求救助等都会产生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支出,正由于有这种牺牲与支出,使其余船舶和货物等财产获得了安全,因此,这些损失应该由全体受益方分摊。
因此,共同海损法律制度是由共同海损措施、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分摊这三部分组成。
我们知道,案由确定法律的适用。海事法院确定这样的案由,实体判决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有无共同侵权、受益人受益多少、是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分别案情而适用《民法通则》百零六条第二、三款,百一十九条,百二十三条,百二十六条,百二十九条,百三十条,百三十一条,百三十二条;《海商法》第二十二条款第(一)、(二)、(四)、(五)项,百六十九条款、第三款,百七十九条,百八十五条和《*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对当事船舶进行诉前或诉中扣船并拍卖船舶,同时分以下两个阶段判令责任人、受益人等赔偿伤残者或死亡者亲属:在“法释(2001)7号”、“法释(2003)20号”颁布施行前,参照颁布施行的《处理办法》确定人身伤残或死亡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公布的当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计算赔偿总额;“法释(2001)7号”、“法释(2003)20号”颁布施行后依此两个司法解释确认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对伤残者还有非物质损害的精神抚慰金,对伤残者或死亡者亲属赔偿一次性抚慰金,而一次性抚慰金里已含有精神损害赔偿之意,若再要求加害人等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则有重复承担义务之嫌,不符合法律体现的公平、公正之义。《条例》施行后,海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是按侵权责任的法律原理对实体进行裁决,未适用该条例。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