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专业的船舶修理代理律师

    上海专业的船舶修理代理律师

  • 2020-05-10 18:04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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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静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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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舶时消灭。”由此可见,船舶留置权行使的条件是船厂占有所修船舶。相关司法解释确认修船合同下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不以该船舶是委修方所有为条件。换言之,即使在管理人而非船东或光租承租人为委修方的情形下,只要修理船舶一直在船厂的占有之下,且船厂的债权到期,船厂是可以自行宣布留置该船舶的。
    相比较而言,扣押船舶是一种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的措施。

    基于《物权法》及《海商法》相关条款,船舶所有人是指合法拥有船舶,对船舶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主体。实务中,一般船舶所有人应为船舶登记/注册的所有人,是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证书、国籍登记证书等)上所记载的船舶所有人,除非出现其他主体证明其为船舶的真正所有人。
    对船厂而言,船舶登记所有人作为委修方,虽然能**船厂向法院申请扣押船舶的,但也存在一定风险。在国际航运中,船舶登记所有人多为一单船公司,即除修理船舶外,没有其他财产,偿债资产仅为船舶本身。
    针对这一风险,船厂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 如果双方约定船舶离厂后一段期间再付清船舶修理款的,船厂应密切关注该船舶所有权变化情况。
    (2) 建议在船舶修理合同中约定加速到期条款:“在任何一期款项延迟支付,或在船舶修理费结清之前发生船舶所有权转让、船舶被拆解或船舶管理公司变更的情况时,船厂均有权宣布未支付的修理费到期并应立即支付。”
    (3) 要求船舶登记所有人的股东公司同时签署合同或提供担保。

    船舶修理期间的损坏赔偿纠纷
    船舶在修理期间的风险,一般由委修人承担,承修人不负责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船舶的损坏。但是合同可以约定:当可以预见的自然危险来临时,承修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若如此约定,承修人便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某水运公司诉某修船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1985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船舶修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修理“廉运501”轮。在厂修理期间遇强风、台风,被告负责拖船避风,否则,造成损失由被告负责。合同签订后船舶即进厂维修。同年9月21日1500时下排,主机尚未安装,处于无自航能力状态。被告用拖轮将“廉运501。轮拖到修船厂突堤外,抛八字锚。当天夜间受10级大风,“廉运501。轮走锚,左舷撞击突堤,致左舷货舱和机舱旁边凹陷多处,货舱进水。经查,台风来临之前,当地电台已多次作了预报,当地还向被告发了防台电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应当预见而且确已预见到台风来临,但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的规定,把船拖到指定的避风港,属违约行为,应对船舶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346元。

    依照《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以及《*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船舶管理人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提供以下服务: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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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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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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